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政府文件
石政发〔2006〕43号-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点击数 2007-01-10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及驻区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6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6〕32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06〕46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区2006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单位、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胡锦涛总书记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及我区有关安置退役士兵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要求,继续采取安排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确保我区退役士兵按时得到妥善安置。

    二、加大对退役士兵安置的力度

    区劳动保障、人事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科学合理地制定并落实安置计划。要逐步采取公开岗位、统一考试考核、择优录用的办法安置退役士兵,以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严禁任何部门、任何行业和单位限制或禁止所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凡适合退役士兵就业的岗位,应从退役士兵中优先选用,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承担安置任务。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区安置办公室开出分配信的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经区安置办公室批准,可以按每个指标3万元的标准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

    三、积极扶持和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积极推进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加强宣传教育和思想引导工作。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给予一次性2.5万元的经济补助金,统一发放6个月的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并享受北京市有关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区安置办公室报销当年的社会保险金,其军龄和待安置时间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对选择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要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和择业指导,为他们就业铺好路、搭好桥,并做好全程跟踪调查,随时了解并解决他们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已办理自谋职业手续的退役士兵,如在退役1年内需要安置办公室开具分配信的,在退回2.5万元经济补助金后,凭接收单位介绍信,可办理安置手续。被用人单位录用的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福利待遇,其军龄可计算为连续工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街道接收管理。各类人才、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及时为求职登记的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等就业服务。

    四、加强退役士兵的培训工作

    区安置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利用现有培训条件,适应用工岗位需求,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帮助退役士兵尽快转换角色,提高基本职业技能,增强择业竞争能力,所需经费由区财政负担。各类教育培训机构要对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实行优惠政策。鼓励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参加全日制高等教育学习,经考试成绩合格,取得大专以上毕业证书的,区安置办公室可报销其在3年脱产学习期间缴纳的社会保险金。

    五、深入开展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组织程序履行职能,加强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要结合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引导退役士兵正确认识国家、军队和北京市,特别是石景山区改革发展的形势及前景,树立自强、自立精神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自觉遵纪守法,服从政府安置。非个人原因未安置的复员士官和退伍义务兵,从2007年2月1日起,转业士官自部队停止供应之月起,至区安置办公室发出《北京市复员退伍军人分配信》的当月止(原则控制在6个月内),按照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

    六、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性。认真执行安置政策,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加大依法安置和督促检查工作力度,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所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都要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不约定试用期。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生活困难、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要及时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对不按规定接受安置任务的单位,视情节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必要的处罚;对积极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