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区2007年兵役登记工作从8月10日开始至9月10日结束。现将兵役登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兵役登记对象 凡具有本区常住户籍的适龄男性公民和在本区行政区域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适龄男性公民都应进行兵役登记和核验。 二、 兵役登记年龄 2007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均应在8月25日以前,按照区兵役机关的通知,持本人身份证、学历证明到规定的兵役登记站登记。 2007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9岁至22岁已经过兵役登记的适龄男性公民,应当在8月25日以前,按照街道、企业的安排,持《北京市公民兵役证》到规定的兵役登记站进行核验。年满19岁至22岁没有进行兵役登记的男性公民应当进行补登。 适龄男性公民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兵役站登记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代为登记或核验。 三、 兵役登记方法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具有本市户籍的非农业在职职工,由本单位组织到单位所在地的兵役登记站参加登记、核验;其他适龄男性公民应当到户籍所在地的兵役登记站参加兵役登记、核验。 四、 兵役登记时间 街道、企业兵役登记站于8月10开始登记、核验,8月31日登记、核验结束,逾期不予办理。 五、 兵役登记责任 根据《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规定,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如果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由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区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年优待金标准1至3倍的罚款;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有不按规定组织适龄公民进行登记、阻挠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或隐瞒适龄男性公民人数等行为之一的,由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年优待金标准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特此公告
二○○七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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