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人事任免
关于接受吕京生辞去石景山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点击数 2006-10-30

              (2006年10月20日  北京市石景山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吕京生同志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暂行办法》第二条第十款的规定,北京市石景山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10月20日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吕京生辞去石景山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并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