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
我区原有行政审批事项662项,经过2001年第一轮清理精减,减少了360项,保留302项,精减比例为54.4%。2002年又进行了第二轮清理精减,减少了65项,保留237项,精减比例为21.5%。2003年,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优化发展环境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意见》(京石发[2003]14号)和区政府《关于印发优化发展环境建设服务型政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发[2003]39号)要求,全区具有行政审批事项的29个政府委办局,在原有237项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再次减少了28项,保留209项,精减比例为11.8%。在保留的审批事项中,审批类68项,核准类48项,审核类69项,备案类24项。经区领导研究通过,保留的209项审批事项已在石景山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现将《石景山区清理精减后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照“优化我区发展环境建设服务型政府,促进区域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的要求,继续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各部门要立即停止审批,要按照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紧密结合本区和本部门工作实际,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
二、改由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承担的事项,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主管部门要制定规范性文件,做好衔接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改为日常工作的审批事项,要制定相应的措施办法,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对保留的审批事项,各部门要补充、修定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规范审批行为,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限,降低行政成本,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二ΟΟ三年十月十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 改革 通知
抄送:区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10月10日印发
共印16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