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园街道办事处

配合履职事项清单

配合履职事项清单

日期:2025-06-27 11:07     来源:苹果园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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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对应上级部门

上级部门职责

街道配合职责

一、党的建设(1项)

1

“扫黄打非”工作

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和旅游局

1.区委宣传部:(1)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扫黄打非”集中行动和专项治理;(2)开展“扫黄打非”进基层宣传,发动群众参与“扫黄打非”工作。
2.区文化和旅游局:(1)负责对出版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查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单位的违规行为;(2)负责对出版物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或组织查处非法出版活动,查缴或组织查缴非法出版物。

1.协助区委宣传部做好“扫黄打非”进基层宣传工作;
2.协助做好“扫黄打非”执法检查、集中行动和专项治理,发现问题线索及时上报区文化和旅游局。

二、平安建设(14项)

1

铁路护路联防和沿线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区委政法委、区城市管理委

1.区委政法委:(1)负责建立健全护路联防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铁路护路联防职责,划定责任区域,落实护路联防责任;(2)负责协调、指导各有关部门、各街道开展铁路沿线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置相关安全隐患;(3)负责铁路护路联防队员的组织、指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
2.区城市管理委:负责组织开展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1.协助区委政法委开展铁路护路安全宣传教育;
2.落实护路联防责任,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沿线安全的行为;
3.协助区委政法委开展铁路红线范围外的沿线安全隐患排查、上报、整治工作;
4.协助区城市管理委开展铁路红线范围外的沿线综合整治和绿化提升工作。

2

禁毒管控工作

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

1.统筹协调开展禁毒安保工作、清查行动;
2.负责全面落实禁种铲毒工作,依法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3.严厉打击制毒、贩毒等犯罪行为;
4.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1.依法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2.加强对林地、河道等的日常巡查,发现上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情况,并制止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3.引导社区居民委员会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3

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综合管理

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

1.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市有关流动人口管理的政策法规;
2.负责组织协调、检查和监督流动人口综合管理的日常工作;
3.负责流动人口暂住登记的管理工作;
4.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承担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

1.协助开展流动人口政策法规宣传工作;
2.协助开展流动人口信息采集、核查工作;
3.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4.协助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治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4

涉访违法行为处置工作

区信访办、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

1.区信访办:(1)协调解决重要信访问题;(2)负责在本区居住上访人员和非正常上访人员劝返接回工作中相关协调工作;(3)负责群众到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场所等非接待场所上访的劝返接回相关协调工作;(4)指导检查基层信访部门处理非正常上访和信访突出问题工作。
2.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1)负责维护现场秩序,疏导围观群众,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劝离聚集人员,依法惩处涉嫌违法行为;(2)加强对重点地区和敏感部位日常管控和现场秩序维护管理,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1.协调处理发生在本地区的重要信访问题,做好现场秩序管控等工作;
2.协助做好涉访违法行为处置工作,教育、疏导、劝返相关信访人。

5

防范和打击传销行为

区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

1.区市场监管局:(1)开展防范和打击传销行为日常监督检查,受理传销相关线索,依法查处传销行为;(2)对涉嫌犯罪的传销行为,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2.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1)受理传销相关线索,依法查处传销行为;(2)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传销行为,应当依法移交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1.协助区市场监管局开展打击传销行为的宣传教育;
2.协助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开展日常巡查,发现传销问题线索及时上报,协助做好传销防范和打击工作。

6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

1.牵头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2.组织开展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3.组织查处非法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1.协助开展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2.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就本居住区域有关燃放烟花爆竹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3.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7

单用途预付卡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

1.协调推进分行业治理单用途预付卡,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落实治理措施,针对预付式消费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执法检查等工作;
2.对涉及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公平格式条款、频繁更换法人等行为的企业,加大检查力度,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3.及时约谈、警示、查处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的经营机构;
4.指导消费者协会做好96315热线投诉的预付卡消费纠纷调解工作。

1.通过“街乡吹哨、部门报到”机制,统筹各有关部门,协调推进预付式消费风险预警、执法监管;
2.开展预付式消费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等工作。

8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

1.组织开展常态化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
2.统筹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
3.组织开展对非法集资案件的性质调查认定、处置工作;
4.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非法集资处置工作。

1.协助开展常态化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
2.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收集、报告工作。

9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及安全使用管理

区城市管理委、区消防救援局

1.区城市管理委:(1)统筹推进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监督执行相关标准和规范,检查并督促整改充电设施安全隐患;(2)督促指导充电设施运营企业落实运营管理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管理规定。
2.区消防救援局:(1)开展常态化安全检查和经常性宣传教育;(2)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违反电气安全管理行为;(3)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引发的火灾事故。

1.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知识、电动自行车回收废旧电池和事故风险防范等宣传引导和警示教育;
2.对居住区电动自行车数量及充电设施情况进行摸排,建立信息台账;
3.协助开展住宅小区、楼院公共区域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以及充电设施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劝阻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4.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业委会等征求居民意见后,选取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签订建设运营合作协议。

10

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区消防救援局

1.接收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调派指令;
2.调集相关力量赶赴事故现场;
3.开展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

1.发生火情及时组织群众疏散,组织群众自救互救,救早救小救初期;
2.申请专业消防力量增援,配合做好现场封闭、救助保障等工作;
3.配合做好火灾调查和现场保护工作。

11

森林防灭火工作

区应急局、区园林绿化局

1.区应急局:(1)负责组织和扑救本区域内发生或周边区发生威胁森林资源的森林火灾;(2)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2.区园林绿化局:(1)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2)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防火宣传教育等工作;(3)组织指导开展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

1.制定森林防灭火应急预案,开展演练,做好值班值守;
2.划分网格,组建护林员队伍和防火灭火力量,储备必要的灭火物资;
3.发现火情,立即上报火灾地点、火势大小以及是否有人员被困等信息;
4.在火势较小、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先行组织进行初期扑救。

12

自然灾害防范处置(含防台、防震、防雨雪冰冻、防地质灾害等)

区应急局、
区地震局、
区气象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石景山分局

1.区应急局:(1)负责建立健全自然灾害灾情核查评估和灾情会商制度,组织、协调和管理相关涉灾部门(行业)按照制度要求提供本部门(行业)的灾情及其他相关数据;(2)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灾情和灾区需求会商和评估;(3)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统筹协调救助款物的调拨发放;(4)对受灾地区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5)组织开展自然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并督促整改。
2.区地震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自然灾害的防范处置工作。

1.开展宣传教育,提升群众自救能力,制定应急预案和调度方案,建立辖区风险隐患点清单;
2.组建街道抢险救援力量,组织开展日常演练,做好人防、物防、技防等准备工作;
3.开展辖区山地林区、河流水库、山洪和地质灾害危险区等各类风险隐患点巡查巡护、隐患排查;
4.做好值班值守、信息报送、转发预警信息;
5.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自然灾害防御知识宣传、预警信息传递、应急演练、应急联络等工作;
6.出现险情时,及时组织受灾害威胁的居民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
7.发生灾情时,组织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生活安排,及时发放上级下拨的救助经费和物资;
8.组织开展灾后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13

居住小区地下空间管理工作

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区国动办

1.区住房城市建设委:(1)负责居住小区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的综合管理工作;(2)健全所管理的普通地下室的数量、位置、面积、产权人和管理单位等基本情况的记录档案,提供给街道使用;(3)对利用普通地下室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2.区国动办:(1)负责居住小区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的综合管理工作;(2)健全所管理的人民防空工程的数量、位置、面积、产权人和管理单位等基本情况的记录档案,提供给街道使用;(3)对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1.负责组织、协调并监督职能部门派出机构或者专职人员对地下空间的行政执法工作;
2.建立居住小区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巡视制度,定期清查居住小区地下空间的使用情况,发现违法使用地下空间或者地下空间存在事故隐患的,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14

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工作

区教委、石景山交通支队

1.区教委:(1)督促指导各学校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落实错峰上下学、校门值班值守等管理制度;(2)负责将遵守交通安全法规、维护校园周边交通秩序纳入中小学养成教育行动计划和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管理,开展交通安全教育;(3)督促指导学校规划设置学生集散区、家长等候区和护学通道,负责学校端学生乘用通学车管理;(4)督促指导学校配合做好校园周边交通道路改造施工、慢行系统建设等工作。
2.石景山交通支队:(1)负责落实上下学期间高峰勤务和“护学岗”值勤值守,做好学校周边道路交通指挥疏导、巡逻管控,劝导管控学校周边交通违法行为;(2)负责清理学校周边僵尸车、违停乱放车辆等,指导各学校对校园周边设施开展常态化排查治理;(3)负责优化调整校园周边道路限时、单行、禁行等管理措施,实施安全岛设置、人行横道拓宽等改造措施;(4)督促组织教师、安保、志愿者队伍共同维护校园门前交通秩序;(5)负责查处接送学生违法违规行为,打击校园周边非法拦客现象。

1.协助区教委开展校园周边交通治理,增派民兵、志愿者协助做好交通疏导;
2.按照职权施划校园周边非机动车车位,规范非机动车停车秩序;
3.协助石景山交通支队完成校园周边交通设施、交通道路改造。

三、城市管理(24项)

1

城市规划管理有关工作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石景山分局

1.负责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编和实施管理工作;
2.有计划地编制保护规划,纳入相应层级的国土空间规划;
3.负责地名命名更名;
4.审核地名规划;
5.牵头负责已经取得规划许可或规划前期手续,但未按照规划许可或规划前期手续进行建设及逾期临建未拆除违法行为的线索下发和处置。

1.配合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做好城市规划管理有关工作,参与辖区设施规划编制、建设和验收;
2.充分发挥“吹哨报到”、接诉即办等机制作用,组织实施街区更新,梳理辖区资源,搭建城市更新政府、居民、市场主体共建共治共享平台,调解更新活动中的纠纷,推动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
3.做好对上级部门审批建设项目造成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日常巡查、实地核实和协助执法;
4.开展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和监管,在日常巡查中及时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劝阻并上报问题线索。

2

国土调查和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工作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石景山分局

1.会同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等部门编制地方土地调查实施方案,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备案;
2.组织开展国土调查的宣传、培训、教育工作;
3.制作工作底图,组织开展联合外业调查与核查;
4.组织开展国家和市级核查反馈问题整改;
5.开展调查成果自查分析、上报共享、应用服务等工作;
6.组织开展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工作。


1.协助开展国土调查的宣传、教育工作,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土地调查工作;
2.协调配合外业工作人员进场,做好调查举证等工作;
3.协助提供地块实际用途、种植作物计划及其他需要核实的情况;
4.协助完成本辖区变更调查图斑的联合审查和复核确认工作;
5.图斑整改完成后,协助完成相关图斑的验收,以及调查成果科学应用工作;
6.配合做好城市国土空间监测的数据资料收集及外业调查拒测协调工作。

3

实施便民工程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区财政局、区委社会工作部、区民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石景山分局、区园林绿化局

1.区发展改革委作为便民工程统筹部门,负责综合协调、计划编制、审批服务等工作,建立便民工程项目库;
2.区住房城市建设委负责履行物业管理监督职责,督促物业管理单位,落实运营维护主体责任,重点加强社区绿地、公共服务设施养护;
3.区财政局负责区级财政资金监督管理等工作;
4.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1.负责前期论证、方案设计、手续办理、工程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
2.负责梳理便民工程报送至区发展改革委。

4

限额以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区住房城市建设委

统筹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或综合监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对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1.具体组织实施限额以下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2.负责限额以下工程的信息登记,对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施工活动资料、施工企业资质等进行审查把关;
3.按照职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5

老旧小区改造工作

区住房城市建设委

1.牵头统筹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制定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编制相关区级配套政策文件;
2.负责组织开展年度任务申报、落实、调度、总结;
3.负责牵头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4.负责组织各街道建立老旧小区数据库,开展落点落图工作;
5.负责对建设手续、施工质量、安全、参建单位的市场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1.摸排老旧小区情况,建立老旧小区改造台账,做好项目储备、数据录入工作;
2.开展改造政策的宣传动员、入户调查、项目申报及方案公示工作;
3.协调设计、施工、监理、物业等相关单位,与居民做好沟通协商工作,配合开展矛盾调处、文明施工、质量监督等工作;
4.协助做好老旧小区改造竣工验收、资金拨付,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代表和参建单位,对改造效果提出意见和建议。

6

城镇国有土地依法建造房屋的修缮监督管理工作

区住房城市建设委

1.负责城镇房屋维护修缮的监督管理;
2.督促居住小区物业服务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房屋修缮职责,指导权属单位做好居住小区路灯、上下水管道、供电等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工作;
3.对危险房屋的修缮工程,及时办理审批手续;需要紧急抢修的,先行进行抢修。

1.协助督促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专业运营单位落实各方责任;
2.组织落实房屋应急维修措施,指导居住小区物业服务人开展应急维修工作或指定社会单位应急维修;
3.对难以推动解决的问题,报区住房城市建设委。

7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和现有住宅老旧电梯更新工作

区住房城市建设委

1.牵头推进老楼加装、更新电梯工作,组织指导街道开展老楼加装、更新电梯工作;
2.负责制定既有住宅加装、更新电梯政策和流程;
3.负责既有住宅加装、更新电梯补助申请审批工作及后续补助申请,落实补助发放工作。

1.协助做好加装、更新电梯政策宣传、咨询工作;
2.指导社区做好加装、更新电梯登记、意愿征询、方案公示,建立工作台账;
3.负责加装、更新电梯工作报建资料初审和上报工作;
4.协助调解电梯安装过程中发生的矛盾纠纷;
5.参与加装电梯和老旧电梯更新工程验收。

8

电梯安全监管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

1.开展居民住宅老旧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开展居民住宅老旧电梯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查处电梯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3.监督电梯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单位落实责任;
4.组织开展电梯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5.负责电梯开工告知、使用登记办理工作。

1.协助做好电梯安全宣传教育;
2.督促物业开展电梯安全检查,协调区市场监管局解决电梯安全领域存在的重大问题。

9

城市供水监督管理和设施维护工作

区城市管理委(区水务局)、区住房城市建设委

1.区城市管理委(区水务局):(1)负责城市公共供水监督管理工作;(2)负责指导供水企业做好已由供水企业接管的居民小区庭院线运行维护工作;(3)负责做好由供水单位造成的停水监督工作;(4)负责对供水单位开展出厂水水质检测和信息公示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5)承担公共供水突发事件抢险工作。
2.区住房城市建设委:(1)负责指导街道监督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供水维护职责;(2)组织街道开展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申报,推动改造楼内供水管线;(3)负责指导街道调处因物业管理纠纷、房屋征收而导致的停水问题。

1.配合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监督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供水维护职责;
2.在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的指导下,调处因物业管理纠纷、房屋征收而导致的停水问题引发的纠纷;
3.在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的指导下开展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申报,推动改造楼内供水管线。

10

电力供应保障工作

区城市管理委

1.针对用户产权设备因故障或维修不及时导致停电,协调属地电网企业开展现场核查,督促产权单位组织开展电力应急抢修工作;
2.针对用户产权设备因故障或维修不及时导致停电,协调属地电网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3.协调属地电网企业指导配合产权(物业管理)单位做好电力报装、增容等手续办理;
4.牵头做好弃管居民小区供电相关“兜底”保障。

1.配合区住房城市建设委调处物业管理中因用户产权电力设备故障或维修不及时产生的纠纷;
2.针对无产权单位且无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以及企业产权单位发生电力相关设备故障时,协调电网企业提供有偿维修服务;
3.按照职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11

燃气供应保障工作

区城市管理委

1.主管燃气管理工作,对燃气供应的安全生产工作和燃气供应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2.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燃气供应和需求状况的监测、预测和预警机制,多渠道保障气源供应,统筹燃气供应和需求;
3.在燃气供应企业无法保障燃气安全稳定供应的情况下,负责组织实施接管方案并对社会公告,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燃气安全供应;
4.组织编制和实施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方案,组织街道和管道天然气供应企业推动为具备通气条件居民楼房接通管道天然气工程。

1.配合开展社区居民用户燃气安全知识培训、燃气安全检查、督促用户整改隐患、处置供气突发事件事故等工作;
2.向燃气用户做好燃气供应保障应急接管的解释说明工作,配合区燃气主管部门和燃气公司做好居民的入户巡检、查表和设施检查等工作;
3.按照职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12

供热采暖保障工作

区城市管理委

1.负责供热采暖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常态化联调联供机制;
2.负责相关重要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3.组织实施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供热应急抢险工作。

1.配合做好供热试水、因供暖引发纠纷的调处等采暖管理工作;
2.配合做好供热单位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工作;
3.按照职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13

城市照明建设运行工作

区城市管理委

1.负责夜景照明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2.编制城市照明详细规划,经市城市管理委组织专家评审后实施;
3.依据城市照明详细规划,实施城市照明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4.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加强监督管理,开展运行维护培训宣传工作,保证城市照明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5.组织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建立健全城市照明应急工作体系,制定应急工作预案,落实应急责任制。

1.配合做好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巡查等工作;
2.发现有灯不亮、有路无灯问题,向区城市管理委报告,并配合区城市管理委对路灯设施进行维修或安装;
3.对难以推动解决的路灯问题,报区城市管理委;
4.协调、配合区城市管理委对路灯设施进行新增或维护;
5.按照职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14

违规电动三四轮车管理工作

石景山交通支队

1.贯彻落实违规电动三四轮车管理的有关政策文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2.组织开展路面执法整治,依法查处违规上路行驶或停放的电动三四轮车;
3.负责对居住小区外公共空间的“僵尸”电动三四轮车进行清理整治。

1.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护道路停车秩序,劝阻、告知违规电动三四轮车停放行为;
2.发现无牌照电动三四轮车乱停乱行、违规销售问题,向交管部门报告;
3.对利用摩托车、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车辆从事客运经营的行为进行处罚。

15

无证无照查处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区城市管理委等行业主管部门

1.区市场监管局:(1)负责牵头建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行动;(2)组织督导检查工作落实情况;(3)负责依法查处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2.区城市管理委等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负责对本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或行业管理事项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1.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排查,上报相关信息;
2.配合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开展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联合执法。

16

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区城市管理委(区水务局)

1.区生态环境局负责会同区城市管理委(区水务局)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2.区生态环境局负责会同区城市管理委(区水务局)编制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

1.加强入河排口巡查,发现排水方面违法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报告;
2.知晓、了解水环境质量监测评价;
3.协助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存在的违法环境问题开展清理整治;
4.配合开展饮用水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宣传普及。

17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

1.负责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督促企业执行危险废物年度管理计划、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等管理制度,规范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行为;
3.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危险废物非法倾倒、填埋和非法处置等环境违法行为。

1.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
2.发现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情形的,及时报告区生态环境局,配合做好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事件的群众转移疏散、现场协调等工作。

18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

1.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具体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宣传和教育;
3.指挥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参与较大及以上事件的应对工作;
4.分析总结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
5.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建设管理工作;
6.指导街道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等。

1.制定、管理本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向区政府备案,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指导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3.组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储备、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4.获悉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事件信息后,向区政府报告;
5.组织群众转移疏散,指挥、安排单位和居民开展自救互救,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做好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引导等工作,向区政府报告事件情况。

19

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

1.负责牵头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2.负责在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后,组织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和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
3.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牵头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组织落实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1.在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后,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和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
2.在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传达重污染天气管控期间政策;
3.根据应急预案要求,配合区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落实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发现问题及时劝告制止,并及时上报区生态环境局。

20

生态环境网格化监管

区生态环境局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将巡查点位问题情况反馈给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区园林绿化局等相关单位,相关单位督促主责范围内问题整改并反馈至区生态环境局。

1.组织落实生态环境网格化监管责任,开展巡查检查,对发现的大气环境问题、水环境问题、土壤污染环境问题等上报区相关部门,并配合督促主责单位整改;
2.配合相关单位完成区生态环境局巡查点位问题整改。

21

施工噪声污染治理

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区城管执法局

1.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行为进行处罚;
2.区住房城市建设委负责审核发放夜间施工证明文件,配合街道协调施工噪声扰民补偿费发放;
3.区城管执法局对街道依职责查处施工噪声违法行为进行业务指导。

1.协调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施工单位发放施工噪声扰民补偿费;
2.配合调解因施工噪声污染等问题引发的纠纷;
3.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施工噪声监测;
4.按照职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22

野生动物和湿地保护工作

区园林绿化局

1.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
2.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物猎捕或采集、人工繁育或培植、经营利用行为;
3.负责开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科学知识普及、法律法规培训等工作;
4.负责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陆生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以及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失的认定、核实和补偿工作,依法查处虚报、冒领补偿费行为;
5.开展湿地保护工作、日常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1.做好野生动物造成损失情况的调查工作。损失情况调查清楚的,应当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将补偿申请相关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一并转报区园林绿化局;
2.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活动,发现野生动物第一时间联系区园林绿化局;
3.做好宣传,发放湿地保护宣传手册。

23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不含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

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

1.区市场监管局:(1)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2)开展餐饮行业食品安全问题治理,开展区级业务培训和食品安全区级抽检,对餐饮服务单位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推动餐饮服务单位“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
2.区商务局:(1)负责落实餐饮服务的规划和政策;(2)结合业务工作加强宣传引导;(3)督促餐饮企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有关规定。

1.支持、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将发现的各类食品安全隐患及时上报;
3.协助开展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24

地名管理工作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石景山分局、区委社会工作部、区民政局

1.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石景山分局:(1)与区委社会工作部共同牵头建立健全地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和协调地名管理及其相关工作重大问题,指导、督促、监督地名管理工作;(2)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名统一监督管理工作;(3)围绕编制地名规划、认定地名文化保护名录,充分征求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专家、责任规划师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
2.区民政局:(1)与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石景山分局共同牵头建立健全地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和协调地名管理及其相关工作重大问题,指导、督促、监督地名管理工作;(2)会同区委社会工作部按权限评审街道办事处提出社区的命名、更名,征求同级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区政府审批。
3.区委社会工作部:会同区民政局按权限评审街道办事处提出社区的命名、更名,征求同级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区政府审批。

1.在规划部门编制地名规划、地名文化保护名录认定征求意见时,及时反馈给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石景山分局;
2.提出社区的预命名、更名方案,组织居民会议讨论同意或者征求本居住区居民意见后,报区委社会工作部、区民政局评审。

四、社区建设(8项)

1

住宅物业项目考评工作

区住房城市建设委

1.制定考核评价工作流程和配套文件;
2.负责物业服务项目考核评价工作的组织、统筹协调;
3.对各街道办事处每月评价为A级的物业服务项目进行复核;
4.负责对季度考核“物业服务品质”“物业费收缴率”开展考核评价;
5.负责月度、季度考核评价奖励资金的申请。


1.对物业服务项目进行月度考核,上报至区住房城市建设委;
2.负责对季度考核“主动融入社区治理”“接诉即办”“重大任务服务保障”开展考核评价。负责“加分项”的认定和评价。

2

普惠幼儿园建设管理工作

区教委

1.负责制定实施扩增普惠性幼儿园学位工作方案,开展普惠性幼儿园认定、评价和退出审核工作;
2.负责定期对普惠性幼儿园的办园质量开展督导评估,发放生均定额补助;
3.负责对普惠性幼儿园进行日常督查,依法查处存在违反协议行为的普惠幼儿园和相关责任人;
4.负责做好普惠性幼儿园的数据统计与运行监管工作。

1.摸排可用于开办幼儿园的空间资源,将相关情况报送区教委;
2.配合做好新增普惠园开工前的准备工作;
3.配合做好社区办园点转型或关停取缔等相关工作。

3

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区教委

1.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2.根据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每所公办学校的就近接收学生范围和人数,并向社会公布;
3.统一组织入学工作,均衡配置教育资源,加强入学需求预测,按照学龄人口数量、毕业生数量、学校分布和中小学校办学规模等因素,合理划定学校服务范围;
4.对通过入学资格审核的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统筹安排入学。

1.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义务教育实施工作,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2.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在新学年开学时入校就读,做好控辍保学工作;
3.负责入学政策宣传工作;
4.配合做好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资格审核工作。

4

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管理工作

区教委

1.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
2.强化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行业监管,负责中小学学科类培训机构和各类外语培训机构的管理;
3.联合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和监督约谈;
4.督促指导校外培训机构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处理校外培训机构违反消防安全等违法行为。

1.将学校“双减”工作的开展情况向居民进行宣传,对发现违规校外培训机构线索进行上报;
2.配合行业部门、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违规办学行为。

5

公益性体育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区体育局


1.负责公共体育设施和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建设、器材更新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公共体育设施的运营;
2.对公共体育设施和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实行年检制度,每年对全民健身器材进行安全检查,并按要求上报检查材料;
3.对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或者居民配套体育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按管理权限负责全民健身工程的新建申报、使用、更新维护及巡检等日常管理,促进全民健身器材安全、规范使用。

6

历史文化名城和文物保护工作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石景山分局、区文化和旅游局

1.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石景山分局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工作。
2.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1)指导督促革命史迹的保护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2)制定全区文化保护宣传方案并提供宣传素材;(3)组织实施全区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巡查工作;(4)负责制定地区指导性工作文件;(5)负责全区范围内的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宣传工作;(6)负责对全区文物建筑巡查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进行整改;(7)对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1.按要求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情况的巡查,引导动员公众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2.开展文物保护宣传活动;
3.对文物建筑开展消防安全专项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
4.上报巡查问题线索。

7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和传承工作

区文化和旅游局

1.统筹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和传承;
2.负责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及、弘扬和振兴;
3.负责制定地区指导性工作文件;
4.负责街道级专项资金的下拨等相关工作。

1.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和传承工作;
2.使用街道级专项资金。

8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区住房城市建设委

负责商品住宅和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监督和日常管理工作。

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筹集、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职责。

五、民生保障(11项)

1

征地超转人员接收、服务与管理等工作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负责政策宣传、核实人员名单、核算接收经费、办理相关接收手续;
2.负责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复审工作;
3.按季度开展超转人员生存状况核实;
4.确认超转人员已死亡的,按照规定停发其生活补助费,并通知街道超转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经办机构;
5.对失去联系六个月以上的,按照规定暂时缓拨其生活补助经费;失去联系两年以上的,按照规定主动注销其超转人员资格。

1.做好超转人员的信息录入、报表、报盘等工作;
2.做好超转人员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初审工作;
3.按月开展超转人员生存状况核实;
4.因死亡停发生活补助费的,告知超转人员的家属或社区居民委员会;
5.对失去联系三个月以上的超转人员,按照规定暂时缓发生活补助费。

2

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区民政局

1.负责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指导落实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和服务规范;
2.指导、监督救助站工作,加强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
3.对因年老、年幼或者残疾无法认知自己行为、无表达能力,因而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也无法查明其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提出安置方案,报区政府给予安置。

1.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纳入网格管理,履行发现报告和问询劝导职责,引导护送流浪乞讨人员到属地救助站接受救助;
2.配合救助站核实受助人员情况,做好本辖区外出流浪乞讨人员的接回、管理工作,并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为符合条件的受助人员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相关政策;
3.教育、督促流浪乞讨人员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扶养(抚养、赡养)义务,防止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

3

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工作

区民政局

1.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2.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建筑使用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和内设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3.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立即督促养老服务机构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书面告知相关部门;对安全隐患突出或者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处置的,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整顿等紧急措施,并通知相关部门到场处理,对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应当通知具备相应执法权限的部门或者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1.引导和支持养老机构规范运营;
2.按照职责对养老机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区民政局等相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3.对养老机构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4.支持、协助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养老机构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

普惠托育机构建设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

1.负责组织推进普惠托育服务试点工作,构建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2.负责普惠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审核公示托育机构相关资料并发放补助资金;
3.负责建立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档案,组织指导示范性托育机构申报工作;
4.负责对托育机构开展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托育机构监管执法。

1.整合各类资源,统筹利用社区办公、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支持建设社区托育机构,提供与婴幼儿数量和家庭需求相匹配的服务;
2.负责受理普惠托育机构材料申请,开展条件初审、实地查验,完成初审后报区卫生健康委复审;
3.配合受理托育机构凭托育服务相关收费票据、入托婴幼儿出勤情况、机构银行账户信息、租赁合同(协议)、房屋产权证书等材料,向区卫生健康委申请补助资金。

5

妇幼健康服务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

1.组织实施妇幼卫生健康服务政策、技术标准、规范,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
2.组织开展婚前孕前健康检查、“两癌”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长效节育措施体检等健康服务;
3.实施孕产妇及0-6岁儿童健康管理;
4.落实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措施。

1.协助开展妇幼健康政策宣传等工作;
2.协助开展户籍适龄妇女“两癌”筛查的组织动员工作。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

1.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牵头制定相关应急预案;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3.应急预案启动后,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4.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等工作。

1.编制街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做好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
2.发现辖区出现疫情,及时上报疾控部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3.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指导社区以及物业服务人开展风险排查,做好社区防控工作,提供必要的应急物资保障;
4.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做好辖区居住人员的健康监测管理和卫生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

7

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工作

区商务局

1.制定石景山区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实施方案、支持政策,加强项目管理和验收;
2.落实市级工作考核和奖励机制,调动各部门、各街道工作积极性;
3.统筹、协调、指导生活服务业转型升级工作,负责蔬菜零售网点规划、建设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4.支持街道与专业机构合作,优化本区业态布局和空间利用。

1.整合民生保障、城市管理、社区建设、综合行政执法等力量,推进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
2.协助做好蔬菜零售网点管理工作;
3.协助做好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评估、评选工作;
4.加强与专业机构合作,优化业态布局和空间利用。

8

行政区划相关工作

区民政局

1.拟定本区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标准;
2.负责提出本区行政区划的设立、命名、变更等建议;
3.承担政府及派出机关驻地迁移等上报工作;
4.承担区域边界争议调处工作。

1.承担本街道与友邻街道行政区划的调整工作;
2.承担本街道区域边界的勘定工作;
3.承担本街道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

9

捐赠和慈善相关工作

区民政局

1.制定捐赠、募捐工作管理办法,指导街道抓好具体捐赠、募捐工作;
2.负责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协调工作,制定并组织落实相关救助政策制度,指导街道抓好具体工作落实;
3.负责行政区域内慈善活动的组织、监督与管理。负责指导区级慈善组织开展慈善工作。

1.接收捐赠物资,清点明细,妥善上报移交,设立捐助站点,方便群众就近捐赠符合收捐条件的物资;
2.做好符合慈善项目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的申请受理和审核工作;
3.做好《慈善法》的宣传,引导居民积极参与慈善活动,传播慈善文化。

10

见义勇为人员管理工作

区民政局

1.拟订对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的政策;
2.承担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受理、审核、确认工作;
3.承担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核发和权益保护等工作。

1.开展见义勇为人员推荐和宣传工作;
2.做好部分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属的定期抚恤金的审核工作。

11

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相关工作

区医保局

1.负责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政策制定;
2.负责长期护理保险的业务经办;
3.负责对商保经办机构的协议管理和绩效考核;
4.负责开设、管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专户,并对长期护理保险基金进行监督管理;
5.负责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的宣传工作。

1.负责重度失能人员基础信息收集整理与核对;
2.负责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宣传;
3.为商保经办机构提供办公服务场地。

六、综合保障(3项)

1

支援协作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

1.牵头推动支援协作工作;
2.统筹各街道结对帮扶工作;
3.明确街道支援协作年度任务。

1.开展街道(社区)结对帮扶;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支援协作工作;
2.作为项目牵头单位,与支援协作地区、挂职干部团队沟通对接,统筹推进项目实施;
3.开展消费帮扶活动,预留30%采购份额用于采购支援协作地区帮扶产品,组织开展各地区帮扶产品“进社区”活动;
4.完成区级支援协作年度工作要点中的各项任务。

2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区财政局

牵头履行服务企业相关职责,各行业管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各行业财源建设、稳企招商相关工作。

负责本辖区稳企宣传工作,联系本辖区企业,畅通信息渠道,收集企业诉求并反馈给区直部门。

3

志鉴党史编撰工作

区委党史研究室(区地方志办)

1.制定全区党史编纂工作规划,组织实施征集、整理本区党史资料,编写党史、大事记等书籍、读本;
2.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3.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4.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等;
5.收集、整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
6.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史志资源;
7.推动地方志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1.准确记载本辖区本单位党的工作,为党史和文献部门提供资料支持;
2.协助做好党史资料的收集、整理、报送以及红色遗址遗迹、纪念设施等党史资源的挖掘保护、宣传利用等工作;
3.协助做好上级综合年鉴、地方志、地情资料书等资料的收集、整理、编撰报送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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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石景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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