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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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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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部门及工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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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平安建设(1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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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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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摩托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及装配动力装置的无牌无证车辆管理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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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部门:石景山交通支队 |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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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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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部门:区应急局及行业主管部门 |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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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单位提取、使用和管理安全费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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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部门:区应急局及行业主管部门 |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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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煤矿山企业、尾矿库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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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部门:区应急局 |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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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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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部门:区应急局 |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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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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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部门:区应急局
承接方式:负责对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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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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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加油站危险化学品、设备设施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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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部门:区应急局 |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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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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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部门:区应急局 |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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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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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部门:区应急局和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 |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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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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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部门:区应急局 |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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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全生产评价、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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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部门:区应急局 |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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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粉尘涉爆企业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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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部门:区应急局 |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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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情况、事故隐患排查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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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部门:区应急局 |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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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微型消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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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部门:区消防救援局 |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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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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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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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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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
| 二、城市管理(8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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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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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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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部门: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石景山分局 |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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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林管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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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部门:区园林绿化局 |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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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检疫和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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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部门:区园林绿化局 |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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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备国有土地上的环境卫生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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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部门: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石景山分局 |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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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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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部门:区住房城市建设委 |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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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农村住房安全鉴定评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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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部门:区住房城市建设委 |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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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房安全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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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部门:区住房城市建设委 |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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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线矛盾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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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部门:区城市管理委、国网北京石景山供电公司、区园林绿化局 |
| 三、民生保障(1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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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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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规领取80岁以上高龄津贴的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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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部门:区民政局 |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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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法律援助经济状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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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援助法》相关规定,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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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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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帮扶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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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部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承接方式:负责就业帮扶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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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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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实体信息及就业务工信息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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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部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承接方式:负责创业实体信息及就业务工信息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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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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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扩面指标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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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党中央精简优化基层考核有关要求,不再对街道进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扩面指标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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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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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辖区内托育机构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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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部门:区卫生健康委 |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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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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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部门:区卫生健康委 |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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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向已婚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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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部门:区卫生健康委 |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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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计划生育纪念日、会员日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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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部门:区卫生健康委 |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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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综合能力评估派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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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部门:区民政局 |
| 四、行政执法(2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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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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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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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部门:区城管执法局 |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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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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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部门:区城管执法局 |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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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依附城市道路、桥梁设置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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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部门:区城管执法局 |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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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任何单位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且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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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部门:区城管执法局 |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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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污损、张贴广告、擅自架设线缆、拆除或挖坑取土、倾倒腐蚀性物质等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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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部门:区城管执法局 |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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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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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部门:区城管执法局 |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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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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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部门:区城管执法局 |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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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未落实生活垃圾处理台账制度、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未按照消纳处置协议的约定接收符合分类标准的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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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部门:区城管执法局 |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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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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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部门:区城管执法局 |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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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未按规定接收、分类处理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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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部门:区城管执法局 |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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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排放未达标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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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部门:区城管执法局 |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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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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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部门:区城管执法局 |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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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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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部门:区卫生健康委 |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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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识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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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部门:区卫生健康委 |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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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在禁止吸烟场所提供烟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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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部门:区卫生健康委 |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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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开展禁止吸烟检查工作,制作并留存禁止吸烟检查工作相关记录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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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部门:区卫生健康委 |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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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未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吸烟者未要求其离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吸烟者未向卫生健康部门投诉举报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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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部门:区卫生健康委 |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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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排队等候队伍中个人吸烟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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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部门:区卫生健康委 |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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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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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部门:区生态环境局 |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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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加工、维修、餐饮、娱乐、健身、超市及其他商业服务业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措施,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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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部门:区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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