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市管理指挥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日期:2026-01-05 09:00
来源:区城管指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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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市管理指挥中心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市管理指挥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杨庄东路69号
办公时间:9:00-11:30;14:00-17:3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10-68867701
传真号码:010-68867701
邮编:100043
互联网联系方式:sjscgzhzx@bjsjs.gov.cn(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并按照本指南“三、依申请公开”提示提出申请。)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依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本中心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1.通过“北京 石景山”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开政府信息,网址为:https://www.bjsjs.gov.cn/。
2.通过北京市石景山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查阅。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京原西街6号院3号楼(石景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开放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10-81925764。
3.通过北京市石景山区档案馆查阅。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京原西街6号院2号楼(南门);开放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30;联系电话:010-81927518。
4.通过北京市石景山区图书馆查阅。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南路2号;开放时间:8:30-11:30,13:30-17:00(周二至周五);9:00-17:00(周六);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10-68878503(8504)转6207。
5.其他方式: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政务微博微信、政务移动客户端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本中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中心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本中心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
(一)申请方式
向本中心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市管理指挥中心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区政府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名称、生成日期或者其他有助于本中心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4.互联网申请。请登录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北京 石景山”“政务公开”的“依申请公开”栏目提交申请。
(二)答复时限
收到申请后,能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给予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1)属于应当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需要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和期限;
(2)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告知其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中心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出具《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如能作区分处理,应当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三)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四、不予公开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他人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信息的;
4.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其他不予公开的。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区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投诉举报受理电话:
010-81925764(北京市石景山区政务服务中心)
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附件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公民).doc附件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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