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
2019年3月
本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要求,由北京市石景山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编制的2018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等内容。
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的电子版可在区政府信息公开专栏(www.bjsjs.gov.cn)下载。由于篇幅所限,如对报告有任何疑问,请联系石景山区境卫生服务中心(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杨庄东街65号邮编:100043联系电话:010-68887692)
一、概述
2018年,石景山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北京市石景山区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要求,认真部署,强化措施,狠抓落实,有序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的开展,并制定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流程,做到涉密信息不公开,公开信息不涉密。
二、主动公开情况
按照《条例》有关规定,我中心不断深化主动公开内容,拓展主动公开渠道,强化监督管理,扎实推进主动公开工作。并按要求将主动公开的信息送至三个指定公开点,分别为区行政服务大厅、区图书馆和区档案局。
2018年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34条,其中全文电子化率达100%。在主动公开的信息中,机构职能类信息更新5条;法规文件类信息更新2条;规划计划类信息更新1条;行政职责类信息更新1条;业务动态类信息更新25条。
2018年环卫中心共接受各类政府信息公开方面咨询0次。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一)申请情况
环卫中心2018年度共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件,申请方式为互联网申请。
(二)答复情况
环卫中心2018年申请公开的1件信息已按时按要求办结,答复类型为同意公开。
四、复议和诉讼情况
按照《条例》第3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环卫中心未收到政务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申请及行政诉讼案。
五、依申请公开信息的收费及免除费用情况
按照《条例》第27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环卫中心2018年关于依申请公开信息的收费费用0元。
按照《条例》第28条规定,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环卫中心2018年关于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免除费用0元。
六、存在的不足和改进措施
2018年我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运行平稳,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一是信息公开要进一步加强时效性;二是加强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业务水平,不断提高业务能力;三是主动公开信息质量有待提高。
2019年环卫中心将继续加大公开力度,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深化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不断完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细化落实信息公开工作,为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信息公开服务。
|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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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报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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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 计 指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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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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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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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主动公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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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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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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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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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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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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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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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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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重点领域公开政府信息数(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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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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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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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主动公开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信息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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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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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动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项目开工和竣工情况,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退出等信息数
|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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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动公开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专项检查整治等信息数
|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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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动公开环境核查审批、环境状况公报和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等信息数
|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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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动公开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等信息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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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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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动公开生产安全事故的政府举措、处置进展、风险预警、防范措施等信息数
|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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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动公开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批准、征收集体土地批准、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示、集体土地征收结案等信息数
|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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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动公开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收费标准调整的项目、价格、依据、执行时间和范围等信息数
|
条
|
|
| 主动公开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的警示信息和良好信息等信息数
|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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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动公开政府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结果等信息数
|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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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动公开行政机关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的信息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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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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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动公开市人民政府决定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数
|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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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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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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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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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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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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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
|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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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回应解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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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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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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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
次
|
|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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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
|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
篇
|
|
|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
次
|
|
|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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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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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收到申请数
|
件
|
1
|
| 1.当面申请数
|
件
|
0
|
| 2.传真申请数
|
件
|
0
|
| 3.网络申请数
|
件
|
1
|
| 4.信函申请数
|
件
|
0
|
| (二)申请办结数
|
件
|
1
|
| 1.按时办结数
|
件
|
1
|
| 2.延期办结数
|
件
|
0
|
| (三)申请答复数
|
件
|
1
|
|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
件
|
0
|
| 2.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1
|
|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
件
|
0
|
| 涉及商业秘密
|
件
|
0
|
| 涉及个人隐私
|
件
|
0
|
|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
件
|
0
|
|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
件
|
0
|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件
|
0
|
|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
件
|
0
|
|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
件
|
0
|
|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
件
|
0
|
|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
件
|
0
|
| 四、行政复议数量
|
件
|
|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件
|
|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
| 五、行政诉讼数量
|
件
|
|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
件
|
|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
| 六、举报投诉数量
|
件
|
|
|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
元
|
|
|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
|
|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
个
|
|
|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
个
|
3
|
|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
人
|
1
|
|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
人
|
|
| 2.兼职人员数
|
人
|
1
|
|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
元
|
|
|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
|
|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
次
|
|
|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
次
|
|
|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
人次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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