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景山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石景山区经信委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
引言
本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由石景山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编制的2018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及减免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不足、改进情况和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的电子版可在区政府信息公开专栏(http://www.bjsjs.gov.cn/)下载。由于篇幅所限,如对报告有任何疑问,请联系石景山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办公室(地址:北京市石景山路18号308室,邮编:100043,联系电话:010-88699890)。
一、年度重点工作情况
(一)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第492号令)、《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文件精神,按照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体部署,结合我区《石景山区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工作要求,区经信委认真贯彻落实区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不断提高信息公开意识、规范公开程序、完善公开内容、明确公开重点,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稳步推进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我委领导高度重视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将此项工作列入到重要议事日程,作为重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按照2018年度工作要点相关要求,将各项牵头任务、承担任务进行逐项梳理,统筹推进,要求全体人员进一步提高对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工作的认识,办公室工作人员抓好督促落实工作,各相关科室结合工作要点继续充实优化公开内容,在完成信息公开数量的同时提升信息公开质量。
不断加快推进我委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建设,提升公开实效。我委将主要职责、科室职能,日常重点工作动态相结合,深入贯彻落实市区两级政府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如京津冀协同发展精准帮扶建设、疏解非首都功能、智慧城市建设、大数据平台搭建信息应用、政务服务网上办事、企业信用信息公开、联合惩戒数据共享、持续深化行政许可与处罚“双公示”等内容作为公开的重点,满足企业和群众的查询需求。坚持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及时发布、更新,确保公开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有效性,切实发挥好信息公开平台的桥梁作用,进一步推进我委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重点领域信息发布情况解读
(一)围绕统筹疏解提升做好信息公开
我委坚持一手抓功能疏解,一手抓产业提升。确保不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工业企业按期退出。组织各部门、各街道积极推进疏解一般制造业专项行动。2018年我区计划退出一般制造业企业8家,截至8月底,已圆满完成全年任务。我委已按时上报发布“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信息公开工作。使“疏整促”工作进展做到及时更新,及时上报,及时发布。
(二)围绕精准帮扶做好信息公开
加快落实精准脱贫攻坚任务,推进河北顺平县、内蒙宁城县的精准帮扶信息公开工作。京津冀协同发展精准帮扶建设,聚焦贫困县产业基础和脱贫要求,推荐相关企业与顺平经济开发区、莫旗等地进行资源对接,探索带动产业扶贫新模式。组织阿尔西等5家企业与宁城县忙农镇进行结对沟通,签订对口帮扶结对协议书,进一步明确了产业发展、帮扶方式等内容。通过有效对接合作,共筹募56万元对接当地产业项目,助力宁城县于今年年底前完成脱贫任务,及时将精准帮扶的各项信息进行信息公开。
(三)围绕强化政府网站建设做好信息公开
推进集约共享,做好“北京 石景山”网站建设。“智慧石景山”建设,深化政务服务体系,融合优化信息发布与共享,我委积极探索“互联网+政务服务”新途径。完成卫生计生委、旅游委、商务委等22个政府网站的整合工作,结合《石景山区重点领域政务公开清单》要求,对各单位政务公开栏目进行了有效整合,实现了区级互联网门户优化融合,进一步提升了政府网上服务能力。为全面推进政务信息公开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落实风险评估报告及控制方案,强化内部管理。一是在全区开展电子政务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摸清网络安全风险。修订《石景山区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石景山区应急通信保障预案(专网)》,督促全区各部门建立信息安全防护应急预案,针对隐患风险点进行了有效整改。二是在重大会议和节假日期间保障我区政务网站安全稳定,加强应急处置能力,采取7*24小时值班、领导在岗在位带班、应急响应小组成员待命的应急值守机制,确保全区信息安全事件“零”发生。
(四)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做好信息公开
积极统筹谋划,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是搭建全区统一信用平台。全面归集法人主体、红黑名单、许可处罚信息等各类信用信息85万余条,区级信息24万余条,公示率及归集率均达到100%;二是推进双公示数据归集。目前我区21个非垂管单位产生信息18844条,均按市级要求完成公示,并在北京市“双公示”测评中名列前茅;三是突出联合奖惩效果。建立起市区共享的联合奖惩体系,进一步发挥信用大数据在市场监管中的作用。四是不断拓展信用信息应用场景。将信用信息融入企业服务,30余家驻区企业以信用换贷款1.4亿元;融入协同监管、基层治理等领域,不断拓展信用大数据应用方式,不断释放信用价值。不断深化我区营商环境,并注重信息及时有效公开。
加强业务协同,全面推进“一网通办”工作。建设区级网上政务服务大厅及区级行政审批业务平台,实现网上预约、预审、申报、受理、办结全流程办理等功能。通过构建全区统一的政务数据资源体系和数据共享交换体系,使政务服务事项基本做到标准统一、整体联动、业务协同。为实现政务服务“集约化、高效化、标准化”奠定基础,为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服务群众提供有力支撑。截止2018年底,我区1300余项政务服务事项已全部实现网上办理,网上可办率为100%。着力“一窗受理、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提升政务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效。
(五)围绕政务信息资源做好信息公开
积极落实大数据行动计划,做好顶层设计,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一是编制《石景山区大数据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积极筹建“一组一委一中心”的组织架构,通过不断完善大数据平台功能,提升大数据应用水平,逐步实现“一次汇聚、多次共享、多方应用”的总体目标。二是编制石景山区大数据三年发展规划(2019-2021)加快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公共信息资源的汇聚共享,以信息化助力城市精细化、智能化管理,进一步推进政府数据集中统一开放利用。
三、信息公开数据
(一)主动公开情况
为了保证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推进,我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按照《条例》第9至12条规定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认真完成审核录入工作,确保公开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真实有效。
2018年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等渠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66条,全文电子化率达100%。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1.申请情况
按照《条例》第13条规定,2018年,区经信委继续开展依申请公开工作,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019年我委收到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申请2件。其中通过邮寄申请1件,当面申请1件。
2.答复情况
2018年我委按照工作流程,在法定答复日期(15个工作日)内,均已完成了答复办理。在办理过程中,我委工作人员及时与申请人电话沟通,做好解释工作,未出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三)复议和诉讼情况
按照《条例》第3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年度针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申请0件。
(四)机构建设及保障培训情况
我委领导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初工作计划,制定《石景山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信息公开办法》,明确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全委加强作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设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管、各科室认真落实,有分工有协作,明确职责,保质保量完成年度各项工作任务。在年初的全委大会上着重强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研究如何解决信息公开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使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政府信息公开任务的圆满完成。
我委认真研究,采取措施,继续扎实稳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积极开展全员信息公开工作培训,加强对全委人员的学习教育,进一步完善发布渠道,全面真实发布信息。提升全委人员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意识,使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断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四、存在的不足及2019年重点
随着社会公众对政府信息关注、参与和获取意识不断增强,行政机关需要更好的做到依法公开政府信息、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和正确引导舆情。今年,我委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虽然取得一定进展,但仍存在不足之处,比如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内容不够丰富,信息更新的不够及时。主动公开的信息集中在业务动态,信息公开的内容有待进一步优化。2019年,区经信委将进一步提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认识,不断提高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业务及法律水平。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条例规定,加强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提升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力度,确保公开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有效性,切实发挥好信息公开平台的桥梁作用。查漏补缺,进一步大力推进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证政府信息公开渠道畅通,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真正立足于服务群众,接受群众监督,让人民群众满意。
| 附表: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2018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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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 计 指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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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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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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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主动公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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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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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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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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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
条
|
|
|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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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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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重点领域公开政府信息数(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
条
|
12
|
| 其中:主动公开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信息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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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
2
|
| 主动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项目开工和竣工情况,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退出等信息数
|
条
|
|
| 主动公开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专项检查整治等信息数
|
条
|
|
| 主动公开环境核查审批、环境状况公报和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等信息数
|
条
|
|
| 主动公开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等信息数
|
条
|
|
| 主动公开生产安全事故的政府举措、处置进展、风险预警、防范措施等信息数
|
条
|
|
| 主动公开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批准、征收集体土地批准、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示、集体土地征收结案等信息数
|
条
|
|
| 主动公开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收费标准调整的项目、价格、依据、执行时间和范围等信息数
|
条
|
|
| 主动公开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的警示信息和良好信息等信息数
|
条
|
|
| 主动公开政府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结果等信息数
|
条
|
|
| 主动公开行政机关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的信息数
|
条
|
|
| 主动公开市人民政府决定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数
|
条
|
|
| (三)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
|
|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
|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
|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
|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
|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
| 二、回应解读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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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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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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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
次
|
|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
次
|
|
|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
|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
篇
|
|
|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
次
|
|
|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
次
|
|
|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
|
| (一)收到申请数
|
件
|
2
|
| 1.当面申请数
|
件
|
1
|
| 2.传真申请数
|
件
|
0
|
| 3.网络申请数
|
件
|
0
|
| 4.信函申请数
|
件
|
1
|
| (二)申请办结数
|
件
|
2
|
| 1.按时办结数
|
件
|
2
|
| 2.延期办结数
|
件
|
0
|
| (三)申请答复数
|
件
|
2
|
|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
件
|
0
|
| 2.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1
|
|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
件
|
0
|
| 涉及商业秘密
|
件
|
0
|
| 涉及个人隐私
|
件
|
0
|
|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
件
|
0
|
|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
件
|
0
|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件
|
0
|
|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
件
|
1
|
|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
件
|
0
|
|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
件
|
0
|
|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
件
|
0
|
| 四、行政复议数量
|
件
|
0
|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件
|
0
|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0
|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 五、行政诉讼数量
|
件
|
0
|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
件
|
0
|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0
|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 六、举报投诉数量
|
件
|
0
|
|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
元
|
0
|
|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
|
|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
个
|
1
|
|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
个
|
1
|
|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
人
|
1
|
|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
人
|
0
|
| 2.兼职人员数
|
人
|
1
|
|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
元
|
0
|
|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
0
|
|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
次
|
1
|
|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
次
|
1
|
|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
人次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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