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编制。
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不足及改进措施。
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如对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石景山区教委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西街95号区教委办公室;邮编:100043;联系电话:010-68872844)。
一、概述
根据《条例》,2008年5月1日起石景山区教委正式施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成立了专门工作机构——区教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保密审核工作小组,负责全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的整体推进和保密审核,各科室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2012年,区教委认真贯彻落实《条例》以及市、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工作要求,本着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依据区教委编发的《石景山区教委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北京市石景山教委信息公开指南》、《石景山区教委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石景山区教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与注意事项》、《石景山区教委政府信息公开主要内容及责任分解》等文件,不断健全政府信息清理、依申请公开、发布协调、保密审查、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公开专栏管理、纸质文件移送等相关制度。指定石景山区政府机关网站、石景山区教育信息网站、石景山区教育服务大厅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平台,石景山区教育服务大厅负责受理依申请公开工作。
二、主动公开情况
按照《条例》第9至12条规定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区教委机关开展了信息清理和目录编制工作,主要包括机构职能、法规文件、规划计划、行政职责、工作动态5项二级类目,16项三级类目。并按照《条例》第15条规定,通过政府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公开。
(一)主要公开渠道
1. 政府网站
区教委门户网站不断完善政务公开专栏。专栏下设政策法规、教工委机构、教委机构、督导室机构、政务公示、办事指南、表格下载、行政执法、申请办学等栏目,方便公众查阅本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2012年,本委共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40条,其中全文电子化率达100%。在主动公开的信息中,机构职能类信息1条,为领导介绍内容,占总体的比例为0.4%;法规文件类信息27条,主要是其他文件,占总体的比例为11.3%;业务动态类信息212条,包括部门动态、教育督导等内容,占总体的比例为88.3%。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按照《条例》第13条规定,本委自《条例》实施之日起正式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落实《条例》确定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本委指定教育服务大厅作为受理依申请公开工作。
(一)申请情况
截至目前,本委共收到申请总数为2件,申请内容分别为“教育系统在编不在岗情况”和“2012年小升初招生信息”。
(二)答复情况
两项申请均为邮件方式送达我委,我委按照相关工作流程,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录入电子登记系统,形成受理登记,出具纸质回执,在法定答复日期(15个工作日)内完成了答复办理,出具告知书,并按申请人要求以纸质邮件形式寄达,满意度评价均为“满意”。
四、复议和诉讼情况
按照《条例》第3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一)行政复议
本机关受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申请0件。
(二)行政诉讼
本机关共发生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行政诉讼案件0件。
五、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
本机关按照《条例》要求开展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尚存在以下不足: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认识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工作制度和机制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服务需要进一步加强;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需要进一步完善。
2013年,将采取以下措施推进信息公开工作:
(一)不断丰富政务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功能,完善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加强非公文类信息公开,加大对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的政策解读工作力度。
(二)结合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有关推进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精神,研究制定教育系统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制度。
(三)拓展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加强便民服务,在现有信息公开的渠道基础上,进一步整合资源、优化配置、丰富载体,畅通政府信息公开渠道。
(四)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增强信息公开的主动性,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增强教育工作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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