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编制。
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不足及改进措施。
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
一、概述
根据《条例》要求,2008年5月1日起石景山区教委正式施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成立了专门工作机构——区教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保密审核工作小组,负责全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的整体推进和保密审核,各科室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先后编发了《石景山区教委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北京市石景山教委信息公开指南》、《石景山区教委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石景山区教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与注意事项》、《石景山区教委政府信息公开主要内容及责任分解》等文件,建立了政府信息清理、依申请公开、发布协调、保密审查、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公开专栏管理、纸质文件移送等相关制度。指定石景山区政府机关网站、石景山区教委网站、石景山区教育服务大厅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平台,石景山区教育服务大厅负责受理依申请公开工作。
二、主动公开情况
按照《条例》第9至12条规定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区教委机关开展了信息清理和目录编制工作,主要包括机构职能、法规文件、规划计划、行政职责、工作动态5项二级类目,16项三级类目。并按照《条例》第15条规定,通过政府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公开。
(一)主要公开渠道
1. 政府网站
区教委门户网站开设了政务公开专栏。专栏下设政策法规、教委机构、教工委机构、政务公示、办事指南、表格下载、行政执法等栏目,方便公众查阅本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2008年,本委2008年共主动公开政府信息510条,其中全文电子化率达100%。在主动公开的信息中,机构职能类信息21条,其中包括机构职责、机构信息、领导介绍、机构设置等内容,占总体的比例为4.13%;法规文件类信息195条,包括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其他文件等内容,占总体的比例为38.24%;规划计划类信息52条,包括规划、计划两大类信息,占总体的比例为10.20%;行政职责类信息33条,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其它行政执法等内容,占总体的比例为6.48%;业务动态类信息209条,包括部门动态、教育督导、语言文字、结果公示等内容,占总体的比例为40.97%。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按照《条例》第13条规定,本委自《条例》实施之日起正式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落实《条例》确定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本委指定教育服务大厅作为受理依申请公开工作。
(一)申请情况
2008年本委共收到申请总数为0件。申请方式中,当面申请0件,占总数的0%;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0件,占总数的0%;以传真形式申请0件,占总数的0%;以信函形式申请0件,占总数的0%。
(二)答复情况
本年度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中:
“同意公开”0件,占总数的0%,其中“同意部分公开”的0件;
“不予公开”0件,占总数的0%;
“信息不存在”0件,占总数的0%;
“非本机关掌握”0件,占总数的0%;
“申请内容不明确”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0件,占总数的0%。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费情况
2008年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共收取检索、复印、邮递等成本费用共计0元。
四、复议和诉讼情况
按照《条例》第3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一)行政复议
本机关受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申请0件。
(二)行政诉讼
本机关共发生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行政诉讼案件0件。
五、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
本机关按照《条例》要求开展各项工作,但尚存在以下不足: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认识需要进一步提高;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服务需要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查阅方式有待优化。
2009年,将采取以下措施推进信息公开工作:
1.进一步健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强化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与考核。2.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增强信息公开的主动性,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增强我委工作的透明度。3.拓展信息公开渠道,加强便民服务,在现有信息公开的渠道基础上,进一步整合资源、优化配置、丰富载体,畅通政府信息公开渠道。
北京市石景山区教育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