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北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政策,承担本区社会救助工作。组织实施临时救助。组织、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参与拟订本区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专项救助有关政策,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承担本区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承担本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本区残疾人福利机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有关工作。指导接济服务管理工作。承担儿童福利、孤困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和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承担儿童福利机构、儿童收养登记机构、儿童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承担残疾人福利工作,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承担由本区民政部门管理的退休退职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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