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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事指南

日期:2020-09-01 15:27     来源: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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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民政局

 

 

事项名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办理事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办理条件:

(一)本市户籍居民组成的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乡低保标准,且符合本市城乡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纳入城乡低保范围。

非本市户籍居民与本市户籍居民结婚组成的家庭,非本市户籍居民持有本市居住证,且符合本市城乡低保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也可纳入本市城乡低保范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人员,直接纳入城乡低保范围:

1.低收入家庭中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以下简称重度残疾人);

2.符合本市城乡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依靠兄弟姐妹或6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扶养或抚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

(三)由民政部门管理、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政府定期定量救济的60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因公(病)致残返城知青,原国民党起义投诚及宽释、特赦人员,生活困难的“老归侨”及其他民政部门管理的特殊救济对象参照本市城乡低保标准给予保障。

城乡低保标准:

(一)本市实施城乡统一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乡低保标准主要考虑居民必需的基本生活需要,按照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一定比例确定,并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变动和居民消费支出等情况适时调整。

(二)城乡低保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每年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统计等相关部门研究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由市民政局向社会公布。

申请材料:

1.本人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以及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

2.填写《社会救助申请(定期核查)表及授权书》。

家庭成员行动不便、读写困难的,可由居委会或个人代为申请。居委会或个人代为申请的,需提供申请人书面委托书。

申请人员也可通过电脑或手机移动端提出申请。

办理流程:

(一)申请城乡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市民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家庭成员行动不便、读写困难的,可以委托居民委员会或个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居民委员会或个人代为提出申请的,需提供申请人书面委托书。

(二)申请城乡低保的家庭,应当填写《社会救助申请(定期核查)表及授权书》,如实申报家庭经济状况,并委托民政部门代为对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进行核查。

(三)街道办事处市民服务中心在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社区社会救助工作人员逐一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调查核实。同时将《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授权书》相关信息录入北京市基本生活救助系统, 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状况应当采取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

(四)街道办事处市民服务中心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调查结果、民主评议结果、公示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街道办事处民生保障办公室。街道办事处民生保障办公室对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审批。

(五)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全面审查街道办事处民生保障办公室上报的相关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情况),拟批准给予城乡低保的,应核实拟保障金额,同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

(六)全面审查结束后,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提出审批意见。对批准给予城乡低保的家庭,应当同时确定保障金额,填写《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并加盖“区民政局社会救助审批专用章”。对不予批准的家庭,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在做出审批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街道办事处民生保障办公室送达《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不予批准决定书》。

办理时间、地点: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各街道办事处市民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各街道办事处市民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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