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有关规定,编制本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概述;政府信息公开组织机构、制度建设、渠道场所、教育培训等工作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以及免除费用的情况;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不足以及改进措施。本报告统计数据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北京石景山“门户网站上可下载本报告的电子版。如对本报告有疑问,请联系:北京市石景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联系电话88708458 。
一、概述
2017年,北京市石景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政务公开实施方案》,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完善工作机制,深化“五公开”。进一步细化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加大公开力度,不断增强公开实效,推进了政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提高了办事和工作效率,把信息公开作为强化监管的重要手段,从而不断推进行政许可、行政监督和行政处罚的依法行政进程。通过加大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专项整治的信息公开力度,不断推进“疏解整治促提升”、“无证无照餐饮单位治理”等专项行动的开展。
二、政府信息公开组织机构、制度建设、渠道场所、教育培训等工作情况
2017年6月,我局机构职责和机构信息进行了调整,在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进行了主动公开。我局建立了相关的制度和监督机制。修订了各科室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政务公开承诺、政务公开规定行为实施追究、限时办结、首问负责和效能考评等制度。设立政务公开信箱,公开查询电话,接受群众监督,继续在办公室搭建信息公开受理点,重新确定资料索取点,升级了高清LED显示屏。开展了一次全员范围的信息公开基础知识培训,在我局网站上公开了相关信息。
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793条,其中食品经营许可、专项检查等重点领域公开政府信息273条。在主动公开方面,拓宽了公开渠道,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753条,政府微信公开政府信息40条。
(一)行政许可信息公开。截止2017年底,办理行政许可1620件,其中食品1248件,药品77件、医疗器械129件,保健食品120件,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46件。公开行政许可信息200条,全部通过市局行政许可系统进行主动公开。
(二)专项整治信息公开。2017年,我局开展了无证餐饮单位整治,畜禽和水产品专项整治,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等一系列专项行动。专项相关的73信息全部以业务动态的形式在网站上主动公开。
(三)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我局在依法办案、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大办案力度,提升办理数量和12331投诉举报立案率,完善行刑衔接。处理投诉举报1944件,查处违法案件198件,其中一般程序111件、简易程序87件,罚没款总计420余万元。所有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全部通过市局执法办案系统主动公开。
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我局2017年度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44件,其中当面申请的5件,传真申请的0件,网络申请的16件,信函申请的25件。
44件依申请公开均已在法定时限内予以回复。其中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5件,同意公开答复的32件,同意部分公开答复的2件,不同意公开答复的3件,申请信息不存在的2件。
五、信息公开收费情况
2017年,我局在办理依申请公开工作中,未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2017年,我局因政府信息公开而被提起行政复议1件,行政诉讼0件。申请人请求公开我局2015年及2016年全部行政处罚案件及所有证据材料,我局认为申请人申请的内容不明确,请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申请人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经行政复议,我局重新作出了申请的信息需要汇总、加工,不予公开的答复。
七、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不足以及改进措施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困难和不足:一是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渠道还需进一步拓宽,我局大部分信息公开还是通过网站公布,在微博等新媒体上发布信息的力度不够。二是主动公开内容需进一步增加,公开时效需进一步加强。三是依申请公开大幅度增加,工作人员需加强学习和培训。
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2017年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在以下方面加大工作力度,争取取得更好成绩。
(一)进一步加大主动公开力度。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研究,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专项工作、热点问题及行政执法信息作为重点,及时主动公开,积极回应群众关切。
(二)设立专职信息公开岗位,有工作人员专门从事信息公开事宜。
(三)加强工作规范化建设,开展信息公开相关的法制培训,不断完善依申请公开的答复内容,请法律顾问参与依申请公开工作。
北京市石景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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