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由北京市石景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编制的2018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咨询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足和改进措施。
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北京市石景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联系(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杨庄东街73号;邮政编码:100043;电子邮箱:sjsj@bjtsb.gov.cn;联系电话:88921698)
一、2018年主要工作情况
2018年,石景山区质监局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要求,认真贯彻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逐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措施和公开内容。2018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新进展,在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上主要抓好以下工作。
1.抓组织机制为先。专门成立了以党组书记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办公室信息宣传工作人员为成员的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信息公开工作的专题会议,推进、指导和监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长效机制。同时明确专人负责政务公开的日常信息报送、问题收集反馈、沟通协调等各方面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序有力。
2.抓法制规范为要。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及时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信息和行政检查执法“双随机”信息,确保信函、网络申请受理渠道畅通,确保答复时限合法、答复形式规范、答复内容有针对性。
3.抓健全制度为主。认真修正、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全面梳理各类信息,规范化、系统化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并及时公开发布。完善政务公开清单动态管理,依据“三定”工作职责,全面梳理履职过程中的政务信息,逐项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及依据,编制完成《局政务公开全清单》。通过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审核、监督等制度,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严格保密审查,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人,正确处理公开和保密的关系,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
4.抓完善内容为本。主动开展更新信息、处理在线咨询等工作,积极利用各种平台,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及时开展系列宣传和专题宣传,让人民群众了解、关注和支持质量监督工作;进一步健全互动交流工作机制,完善政民互动和专题活动栏目,进一步丰富“热点问答”、“意见征集”和“知识常识”活动。通过发布一些图片和视频的形式,增强公众的关注度。
5.抓监督考核为辅。建立绩效考核制度。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机关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设立考核指标,明确考核标准,定期考评检查,通过有效的手段为政府信息公开提供保障。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
2018年共主动公开政府信息385条,全文电子化率达100%。在主动公开的信息中,规划计划类信息2条(主要为计划、总结);业务动态类信息383条,其中重点领域信息134条。
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
2018年度共收到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10件,均按要求完成。
四、政府信息人员和收支情况
1.工作人员情况
本机关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全职人员共1人,同上年相比,增加0人;
2.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费情况
2018年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共收取检索、复印、邮递等成本费用共计0元。
3.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减免收费情况
2018年本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减免收取检索、复印、邮递等成本费用共计0元。
4.与诉讼有关的费用支出
2018年本机关与诉讼有关的费用支出共计0元。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按照《条例》第3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2018年,未发生针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申诉案件。
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1.存在的问题
一是公众参与度不够高;二是公开信息的质量有待加强。
2.整改措施
一是坚持方便群众知情、便于群众监督的原则,结合本局实际工作,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载体、丰富政府信息公开形式。积极推进公开栏、政务网站、政务微信微博等多种形式公开。二是完善工作制度,通过建立健全和完善工作制度,确保公开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发展。三是以群众关切为重点,做好重点领域问题的回应,进一步做好行政执法和重要工作的公开与解读,让信息公开向大众贴近。
附件:石景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2018年度)
北京市石景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9年3月
附件:
北京市石景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2018年)
统 计 指 标 | 单位 | 统计数 |
一、主动公开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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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 条 | 385 |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 条 | 0 |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 件 | 0 |
(二)重点领域公开政府信息数(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 条 | 134 |
其中:主动公开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信息数 | 条 | 0 |
主动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项目开工和竣工情况,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退出等信息数 | 条 | 0 |
主动公开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专项检查整治等信息数 | 条 | 0 |
主动公开环境核查审批、环境状况公报和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等信息数 | 条 | 0 |
主动公开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等信息数 | 条 | 0 |
主动公开生产安全事故的政府举措、处置进展、风险预警、防范措施等信息数 | 条 | 0 |
主动公开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批准、征收集体土地批准、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示、集体土地征收结案等信息数 | 条 | 0 |
主动公开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收费标准调整的项目、价格、依据、执行时间和范围等信息数
| 条 | 0 |
主动公开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的警示信息和良好信息等信息数 | 条 | 0 |
主动公开政府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结果等信息数 | 条 | 0 |
主动公开行政机关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的信息数 | 条 | 134 |
主动公开市人民政府决定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数 | 条 | 0 |
(三)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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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284 |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32 |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48 |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21 |
二、回应解读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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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 次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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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 次 | 0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 次 | 0 |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0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0 |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 篇 | 0 |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 次 | 0 |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 次 | 0 |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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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到申请数 | 件 | 10 |
1.当面申请数 | 件 | 2 |
2.传真申请数 | 件 | 0 |
3.网络申请数 | 件 | 7 |
4.信函申请数 | 件 | 1 |
(二)申请办结数 | 件 | 6 |
1.按时办结数 | 件 | 6 |
2.延期办结数 | 件 | 0 |
(三)申请答复数 | 件 | 6 |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 件 | 4 |
2.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件 | 1 |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 件 | 0 |
涉及商业秘密 | 件 | 0 |
涉及个人隐私 | 件 | 0 |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 件 | 0 |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 件 | 0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件 | 0 |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 件 | 0 |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 件 | 1 |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 件 | 0 |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 件 | 0 |
四、行政复议数量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件 | 0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五、行政诉讼数量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 件 | 0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六、举报投诉数量 | 件 | 0 |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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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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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 个 | 1 |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 个 | 1 |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 人 | 1 |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 人 | 1 |
2.兼职人员数 | 人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 元 | 0 |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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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 次 | 1 |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 次 | 1 |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 人次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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