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服务
机动车登记服务 >办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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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且已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申请网上委托的,代理人无需提交纸质委托书;
(三)机动车来历证明;
(四)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属于用进口底盘改装的机动车的进口机动车底盘进口凭证;
(五)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
(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七)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已实现电子信息核查的免予提交;
(八)申请小、微载客机动车注册登记的,还需要提交本市小客车配置或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
(九)申请京A号牌摩托车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提交同车辆类型的京A号牌摩托车注销或者转出本市的证明;
(十)对市财政局控办范围内的单位申请载客汽车注册登记的,应当提交控办证明;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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