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说明
第一条行政投诉中心的职责
(一)受理对区属行政机关、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行政事务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政行为的投诉。
(二)调查处理市行政投诉中心转办的行政投诉件。
(三)直接调查违法行政、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效率低下等行政违法违规事件。
(四)组织协调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和鲁谷社区行政事务管理中心依法调查处理有关行政违法违规案件。
(五)按照有关规定,对调查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构成违纪的由监察机关提出监察建议或做出监察决定。
第二条行政投诉中心的权限
(一)有权要求被投诉的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有权要求被投诉的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就被投诉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三)有权提请有关主管机关或部门,责令被投诉的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停止正在进行的违法、违纪行为;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纠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四)对于反映意见比较集中的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有关部门运用批评教育、行政告诫等方式予以教育、纠正;对构成行政违纪的工作人员,建议监察机关立案调查,依据相关程序和法律法规提出处理意见,对构成违法的工作人员,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条受理投诉的方式及范围
区行政投诉中心受理投诉方式包括:话访、信访、来访、网上投诉。
具体方式如下:
1、话访:010-6887.7231
2、信访:石景山区行政投诉中心 邮编:100043
3、来访:石景山区行政投诉中心 地址:八角西街12号
乘车路线:389路、622路、399路八角西街北口
区行政投诉中心受理对区属行政机关、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行政事务管理中心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单位及工作人员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监察、行政收费中,执行法律、法规、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行政违法违纪问题的投诉举报。 具体范围如下:
1、行政不作为,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
2、行政乱作为,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3、具体行政行为处理不当,造成重大影响的行为;
4、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违反行政效能要求的行为;
5、领导交办的严重影响首都发展环境的行为;
6、其他造成重大影响的违法行政行为。
对下列单位及工作人员的投诉,不属于区行政投诉中心的受理范围:
(一)、各级党委或党的部门做出的决定、采取的措施或其工作人员进行的非行政管理行为;
(二)、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做出的检察决定、审理判决和裁定及其它决定、措施或其工作人员的行为;
(三)、企业单位和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做出的决定、采取的措施或其工作人员的行为;
(四)、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出的决定、采取的措施或其工作人员的行为;
(五)、社会团体、中介组织做出的决定、采取的措施或其工作人员的行为;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仲裁裁决的案件;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投诉件处理方式
区行政投诉中心采取直接调查、督查转办、移交办理的方式处理投诉件。
(一)直接调查:属于区行政投诉中心受理范围,需要快速处理的重大的、有影响的及突发的行政违法违规事件,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进行调查。
(二)督查转办:属于区行政投诉中心受理范围,但不需要直接调查处理的投诉件,由区行政投诉中心转交区属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明确办理时限。
(三)移交办理:不属于区行政投诉中心受理范围的以及公安、工商、国税、技术监督局、规划分局等市属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投诉件,按照职责权限,移交有关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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