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网站 日期:2007-01-08
机动车注册登记 一、确认和检验机动车 确认和检验机动车的地点为北苑机动车检测中心。提交的资料: (一)机动车来历凭证; (二)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属于使用进口底盘的国产改装车,还须提交底盘的进口凭证); (三)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 (四)机动车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2003年1月1日以前生产的国产汽车不需要提交机动车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 二、申请注册登记 办理地点为车辆管理所外事科。提交的资料: (一)《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2、外商在华独资企业或者外商驻华机构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或外国企业驻华机构代表证等证件; 3、外籍和港、澳、台人员以及华侨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机动车来历凭证原件: 1、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在国外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及其翻译文本; 2、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4、继承、赠予、中奖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继承、赠予、中奖和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5、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且已向原机动车所有人理赔完毕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保险公司出具的《权益转让证明书》; 7、更换发动机、车身、车架的来历凭证,是销售单位开具的发票或者修理单位开具的发票。 (四)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属于用进口底盘改装的机动车的进口机动车底盘进口凭证)原件; (五)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原件: 1、进口汽车的进口凭证,是国家限定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2、其他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各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3、海关监管的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监管地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4、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无进口证明和利用进口关键件非法拼(组)装的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该部门签发的《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六)机动车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原件; (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八)《机动车技术资料档案》;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收费 汽车反光号牌收取100元/副,摩托车反光号牌收取70元/副, 挂车反光号牌收取50元/副,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反光号牌收取40元/副,机动车行驶证收取15元/本,机动车登记证书收取10元/证。 五、其他规定 (一)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机动车所有人除按照规定提交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来历凭证外,还应当提交该车的原始发票,即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或者国外销售单位开具的发票。但属于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情况不需要提交该车的原始发票。 (二)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条件的,允许其使用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使(领)馆的内设机构,允许其使用使(领)馆出具的证明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但机动车所有人的名称应当按照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名称签注。 (三)依法扣留、没收并拍卖的国产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无法提交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的,可以凭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出具的依法扣留、没收并拍卖的证明办理注册登记。 (四)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提交市环保局在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上确认其符合本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签字和印章,达到"欧洲三号"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还需注明"欧三"。电车、轮式自行机械、挂车除外。 对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为城八区申请柴油车注册登记的,应当提交已注销或者转出车辆的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专项作业车和达到"欧洲三号"排放标准的除外。 (五)申请京A号牌摩托车注册登记的,应当提交已注销或者转出车辆的证明。 (六)申请营运载客汽车注册登记的,应当提交市运输管理局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 (七)申请道路专项作业车辆注册登记的,在限制的区域内实行总量控制。 (八)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情形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来历凭证涂改的,或者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4、机动车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5、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6、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强制报废标准的; 7、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8、机动车所有人有应当报废的机动车,而未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 9、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机动车车身颜色、车身或者车架变更的 机动车变更登记 一、变更前,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二、经批准后,凭车辆管理所出具的《准予变更通知单》进行变更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者车架。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在变更后十日内,到车辆管理所外事科申请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提交下列资料并交验车辆: (一)《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 1、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2、外商在华独资企业或者外商驻华机构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或外国企业驻华机构代表证等证件。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已注销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3、外籍和港、澳、台人员以及华侨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四)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五)《准予变更通知单》; (六)属于变更车身颜色的,还需提交变更后机动车的标准照片; (七)属于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还需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来历凭证原件(更换车身、车架的来历凭证,是销售单位开具的发票或者修理单位开具的发票)、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的拓印膜; (八)机动车所有人因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车身颜色、或者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被改变,申请办理变更的,还需提供能够确认被鉴定的机动车与被盗抢的机动车为同一辆车的有关技术鉴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收费 机动车行驶证收取15元/本。 机动车更换发动机的机动车变更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车辆管理所外事科申请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提交以下资料并交验车辆: (一)《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2、外商在华独资??代码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或外国企业驻华机构代表证等证件。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已注销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3、外籍和港、澳、台人员以及华侨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四)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五)更换发动机的来历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更换发动机的来历凭证,是销售单位开具的发票或者修理单位开具的发票。 (六)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七)机动车所有人因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动机号码被改变,申请办理变更的,还需提供能够确认被鉴定的机动车与被盗抢的机动车为同一辆车的有关技术鉴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收费 机动车行驶证收取15元/本。 机动车因质量问题制造厂更换原型号整车的 机动车变更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因质量问题由制造厂更换原型号整车后,应到车辆管理所外事科申请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提交下列资料并交验车辆: (一)《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 1、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2、外商在华独资企业或者外商驻华机构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或外国企业驻华机构代表证等证件。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已注销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3、外籍和港、澳、台人员以及华侨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四)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五)更换后的国产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原件,以及原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原件、复印件; (六)不属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于检验的车型的,还需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七)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八)车身颜色改变的,还需提交更换整车后机动车标准照片。 二、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收费 机动车行驶证收取15元/本。 申请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 改为营运机动车的机动车变更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到车辆管理所外事科申请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按照规定确认机动车,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2、外商在华独资企业或者外商驻华机构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或外国企业驻华机构代表证等证件。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已注销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3、外籍和港、澳、台人员以及华侨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四)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五)申请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六)对于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还需提交原机动车号牌。 二、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收费 机动车行驶证收取15元/本,汽车反光号牌收取100元/副,挂车反光号牌收取50元/副,低速货车反光号牌收取40元/副。 机动车所有人住所迁出本市的 机动车变更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到车辆管理所外事科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确认车辆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2、外商在华独资企??码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或外国企业驻华机构代表证等证件。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已注销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3、外籍和港、澳、台人员以及华侨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四)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五)机动车号牌; (六)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二、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收费: 机动车临时号牌收取5元/张。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入本市的 机动车变更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应先到北苑机动车检测中心确认和检验车辆,提交的资料:(一)机动车来历凭证; (二)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属于使用进口底盘的国产改装车,还须提交底盘的进口凭证); (三)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 (四)机动车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2003年1月1日以前生产的国产汽车不需要提交机动车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应到车辆管理所外事科申请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2、外商在华独资企业或者外商驻华机构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或外国企业驻华机构代表证等证件。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已注销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3、外籍和港、澳、台人员以及华侨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四)机动车档案。 三、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收费 汽车反光号牌收取100元/副,摩托车反光号牌收取70元/副, 挂车反光号牌收取50元/副,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反光号牌收取40元/副,机动车行驶证收取15元/本,机动车登记证书收取10元/证。 五、其他规定 (一)转入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本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电车、轮式自行机械、挂车除外。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为城八区柴油车申请转入的,应当提交已注销或者转出车辆的证明。专项作业车和达到"欧洲三号"排放标准的除外。 (三)申请办理京A号牌摩托车转入的,应当提交已注销或者转出车辆的证明。 (四)申请道路专项作业车辆转入的,在限制的区域内实行总量控制。 (五)不予办理转入的情形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来历凭证涂改的,或者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4、机动车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5、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6、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7、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8、机动车与该车的档案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9、机动车未被海关解除监管的; 10、机动车在抵押期间的; 11、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12、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 13、超过检验有效期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14、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六)对于机动车转出后机动车登记证书丢失、灭失的,应当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对于机动车转出后尚未办理转入前,因交通事故等原因更换了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一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机动车变更登记 一、变更双方应当共同到车辆管理所外事科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以下资料,属于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或机动车转入的,还需交验机动车: (一)《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商在华独资企业或者外商驻华机构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或外国企业驻华机构代表证等证件。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已注销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3、外籍和港、澳、台人员以及华侨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四)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五)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或者机动车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六)属于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还需交回原号牌; (七)属于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车管所管辖区或机动车转入的,还需提交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八)属于变更后机动车转入本市的,还需提交机动车档案及车辆标准照片。 二、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收费 机动车行驶证收取15元/本。 四、其他规定 (一)转入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本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电车、轮式自行机械、挂车除外。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为城八区柴油车申请转入的,应当提交已注销或者转出车辆的证明。专项作业车和达到"欧洲三号"排放标准的除外。 (三)申请办理京A号牌摩托车转入的,应当提交已注销或者转出车辆的证明。 (四)申请道路专项作业车辆转入的,在限制的区域内实行总量控制。 (五)不予办理转入的情形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来历凭证涂改的,或者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4、机动车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5、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6、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7、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8、机动车与该车的档案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9、机动车未被海关解除监管的; 10、机动车在抵押期间的; 11、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12、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 13、超过检验有效期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14、机动车所有人有应当报废的机动车,而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 15、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姓名、联系方式变更备案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址在本市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单位公章式样、联系方式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应当填写《变更备案申请表》并提交变更证明,到车辆管理所外事科进行备案。 办理机动车变更备案的时限为一个工作日,需要换领机动车行驶证的,机动车行驶证收取15元/证。 原机动车所有人和现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均在本市的机动车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权在本市内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交付之日起30日内确认车辆,按下列规定到车辆管理所外事科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 一、提交的资料: (一)《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 (二)现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2、外商在华独资企业或者外商驻华机构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或外国企业驻华机构代表证等证件。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已注销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3、外籍和港、澳、台人员以及华侨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四)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五)需要改变机动车编号的,交回机动车原机动车号牌;
(六)解除海关监管的机动车,应当提交监管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原件;
(七)机动车来历凭证原件和复印件(以下各项转移登记同):
1、属交易的车辆,其来历凭证是本市旧机
2、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所有权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仲裁机构仲裁裁决所有权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4、继承、赠予、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继承、赠予、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5、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且已向原机动车所有人理赔完毕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保险公司出具的《权益转让证明书》。
二、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收费
汽车反光号牌收取100元/副,摩托车反光号牌收取70元/副,挂车反光号牌收取50元/副,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反光号牌收取40元/副,机动车行驶证收取工本费15元/本。
四、其他规定
(一)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的,应当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的证明办理转移登记。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为城八区柴油车申请在本市范围内转移的,应当提交已注销或者转出车辆的证明。专项作业车和达到"欧洲三号"排放标准的除外。
五、不予办理转移登记的情形
(一)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来历凭证涂改的,或者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四)机动车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六)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七)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八)机动车与该车的档案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九)机动车未被海关解除监管的;
(十)机动车在抵押期间的;
(十一)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十二)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
(十三)超过检验有效期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十四)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现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本市的机动车转移登记
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交付之日起30日内,确认机动车并提交下列资料到车辆管理所外事科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 一、提交的资料:
(一)《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
(二)现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现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且住所不在车管所管辖区内的,可以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复印件作为其身份证明,《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上可以不用加盖单位公章):
1、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2、外商在华独资企业或者外商驻华机构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或外国企业驻华机构代表证等证件。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已注销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3、外籍和港、澳、台人员以及华侨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四)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五)机动车号牌;
(六)解除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原件;
(七)机动车来历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1、属于交易的车辆,其来历凭证是本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出具的交易发票;
2、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所有权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仲裁机构仲裁裁决所有权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4、继承、赠予、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继承、赠予、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5、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且已向原机动车所有人理赔完毕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保险公司出具的《权益转让证明书》。
(八)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二、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收费
机动车临时号牌收取5元/张。
四、其他规定
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的,应当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的证明办理转移登记。
五、不予办理转移登记的情形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凭证涂改的,或者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四)机动车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六)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七)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八)机动车与该车的档案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九)机动车未被海关解除监管的;
(十)机动车在抵押期间的;
(十一)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十二)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
(十三)超过检验有效期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十四)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机动车转入本市的机动车转移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应先到北苑机动车检测中心确认和检验车辆,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机动车来历凭证;
(二)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属于使用进口底盘的国产改装车,还须提交底盘的进口凭证);
(三)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
(四)机动车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2003年1月1日以前生产的国产汽车不需要提交机动车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 二、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的地点为车辆管理所外事科,提交的资料为:
(一)《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2、外商在华独资企业或者外商驻华机构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或外国企业驻华机构代表证等证件。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已注销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身??产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3、外籍和港、澳、台人员以及华侨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四)机动车档案。 三、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收费 汽车反光号牌收取100元/副,摩托车反光号牌收取70元/副,挂车反光号牌收取50元/副,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反光号牌收取40元/副,机动车行驶证收取工本费15元/本。 五、其他规定 (一)不符合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国家对机动车管理统一规定的,不得转入; (二)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的,应当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的证明办理转移登记。 (三)转入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本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电车、轮式自行机械、挂车除外。 (四)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为城八区柴油车申请转入的,应当提交已注销或者转出车辆的证明。专项作业车和达到"欧洲三号"排放标准的除外。 (五)申请办理京A号牌摩托车转入的,应当提交已注销或者转出车辆的证明。 (六)申请道路专项作业车辆转移登记的,在限制的区域内实行总量控制。 (七)对于机动车转出??登记证书。对于机动车转出后尚未办理转入前,因交通事故等原因更换了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一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六、不予办理转移登记的情形: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凭证涂改的,或者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四)机动车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六)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七)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八)机动车与该车的档案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九)机动车未被海关解除监管的; (十)机动车在抵押期间的; (十一)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十二)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 (十三)超过检验有效期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十四)机动车所有人有应当报废的机动车,而未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 (十五)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 使(领)馆、外籍号牌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的办理地点为车辆管理所外事科。 一、抵押登记 (一)应提交的资料: 1、《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 2、抵押权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注销抵押登记同): (1)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2)外商在华独资企业或者外商驻华机构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或外国企业驻华机构代表证等证件; (3)外籍和港、澳、台人员以及华侨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4、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抵押合同副本原件。 (二)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收费 不收费。 (四)不予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形 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无效的; 2、机动车与该车的档案不一致的; 3、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二、注销抵押登记 (一)提交的资料: 1、《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 2、抵押人、抵押权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二)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收费 不收费。 机动车注销登记 一、提交的资料: (一)《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三)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四)机动车号牌; (五)代理人身份证明; (六)属于车辆报废的,还需提供机动车解体厂《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第4联); (七)属于因自然灾害、火灾、交通事故造成车辆灭失的,还需提供灭失证明材料; (八)属于因车辆质量问题退车申请注销登记的,还需出具退车发票、国产机动车生产厂家或者进口机动车的经销商出具的证明; (九)对使(领)馆、外籍号牌机动车退运出境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还需出具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二、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收费 不收费。 四、办理地点 车辆管理所外事科。 五、异地解体机动车的办法和程序 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等原因无法在本市机动车解体厂交售报废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向车辆报废地机动车解体厂交售机动车后,应当向车辆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出具机动车异地解体证明。机动车所有人应持办理注销登记时要求提交的资料以及机动车异地解体证明向车辆管理所外事科申请注销登记。 在外省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等原因无法回当地机动车解体厂交售报废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向本市机动车解体厂交售机动车后,应当持办理注销登记时要求提交的资料向车辆管理所外事科申请出具机动车异地解体证明。 机动车停驶、复驶、更正业务 一、提交的资料: (一)《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1、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2、外商在华独资企业或者外商驻华机构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或外国企业驻华机构代表证等证件。 3、外籍和港、澳、台人员以及华侨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申请停驶的,还需交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 二、时限 办理机动车停驶、复驶业务的,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收费 不收费。 四、办理地点 车辆管理所外事科。 五、机动车所有人发现登记内容有错误要求更正的,应到车辆管理所外事科办理机动车登记事项更正业务, 机动车登记事项更正业务的时限为五个工作日,不收取费用。 补(换)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应到车辆管理所外事科办理补(换)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业务,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2、外商在华独资企??码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或外国企业驻华机构代表证等证件。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补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已注销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3、外籍和港、澳、台人员以及华侨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机动车号牌辨认不清的或丢失一面号牌的应将原号牌交回; (四)补(换)领机动车行驶证的,还需提交机动车标准照片。 二、时限 (一)补(换)领机动车行驶证的,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补(换)领机动车号牌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收费 汽车反光号牌收取100元/副,摩托车反光号牌收取70元/副,挂车反光号牌收取50元/副,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反光号牌收取40元/副,补领号牌专用固封装置收取1元/各,机动车临时号牌收取5元/张,机动车行驶证收取工本费15元/本。 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一、机动车所有人应到车辆管理所外事科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业务并提交下列资料,属于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需交验车辆: (一)《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2、外商在华独资企业或者外商驻华机构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或外国企业驻华机构代表证等证件。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已注销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3、外籍和港、澳、台人员以及华侨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需提交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四)属于因被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的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现机动车所有人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需提交行政执法部门、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证明原件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五)对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残和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六)属于《机动车登记证书》、损毁、辨认不清或签注已满需换领的,还应将《机动车登记证书》交回。 二、时限 (一)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自受理之日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收费 机动车登记证书收取10元/证。 申请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 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要驶出本市的,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应当到车辆管理所外事科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0天。 一、提交的资料: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2、外商在华独资企业或者外商驻华机构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或外国企业驻华机构代表证等证件; 3、外籍和港、澳、台人员以及华侨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机动车来历凭证原件: 1、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在国外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及其翻译文本; 2、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4、继承、赠予、中奖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继承、赠予、中奖和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5、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且已向原机动车所有人理赔完毕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保险公司出具的《权益转让证明书》; (三)国产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原件; (四)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原件: 1、 进口汽车的进口凭证,是国家限定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2、其他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各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3、海关监管的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监管地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4、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无进口证明和利用进口关键件非法拼(组)装的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该部门签发的《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 二、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收费 机动车临时号牌收取5元/张。 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一、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达到和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达到和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达到和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达到和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达到和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二、办理地点 北苑机动车检测中心。 三、提交的资料: (一)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四)属于延缓检验的机动车,在本年度第1次申请时,还需提交《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表》原件。 四、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收费 不收费。 六、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情形 (一)机动车号牌号码与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记载的号牌号码不一致的; (二)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 本市机动车委托外地核发 检验合格标志 一、本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本市参加定期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车辆管理所外事科申请办理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二、提交的资料: (一)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收费 不收费。 五、车辆在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后,车辆所有人需将《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回执原件送回委托地车辆管理所。 六、不予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情形 (一)机动车号牌号码与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记载的号牌号码不一致的; (二)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 (三)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为大型载客汽车的。
外省市机动车委托本市核发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一、外省市机动车因故不能回注册地参加定期检验的,可任选本市机动车检测场进行机动车检验,车辆检验合格后到车辆管理所外事科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二、提交的资料: (一)机动车注册地车辆管理所开具的《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原件; (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三、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收费 不收费。 五、不予接受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情形 (一)机动车号牌号码与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记载的号牌号码不一致的; (二)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 (三)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为大型载客汽车的。
补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一、补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情形及应提交的资料 在机动车检验合格有效期内,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因故损坏或者丢失、灭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补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一)机动车行驶证; (二)属于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损坏的,还应交回损坏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二、办理地点、时限及收费 车辆管理所外事科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不收取费用。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办理地点及考试科目 (一)申请人到车辆管理所外事科提出申请。 (二)考试 1、申请人在取得车辆管理所核发的受理凭证后,应当到盛华驾校、首丰驾驶员培训中心(只限申请汽车驾驶证)、老山驾校(只限申请摩托车驾驶证)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培训(以下简称"科目一"),对按规定完成培训的,车辆管理所在申请人预约科目一考试后30日内按规定对申请人进行科目一考试。申请人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3日内领取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2、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为2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到盛华驾校、首丰驾驶员培训中心(只限申请汽车驾驶证)、老山驾校(只限申请摩托车驾驶证)进行驾驶技能培训。对按规定完成培训的,车辆管理所按规定对申请人预约场地驾驶技能考试(以下简称"科目二")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以下简称"科目三"); 3、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十日后预约考试科目二。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的还需达到规定的培训时间。 (2)报考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科目二,还需达到规定的培训时间。 4、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三,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报考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科目三; (2)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三十日后预约考试科目三; (3)报考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四十日后预约考试科目三; (4)报考城市公交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六十日后预约考试科目三。 5、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的考试。每个科目考试一次,可以补考一次。考试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试终止。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试日期应当在20日后预约。 6、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 二、申请条件 (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6、下肢:运动功能正常。申请驾驶手动挡汽车,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申请驾驶自动挡汽车,右下肢应当健全;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三)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1、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2、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3、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5、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可以申请的准驾车型: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办理时限 申请人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四、收费 机动车驾驶证收取工本费10元/证,驾驶员报名考试手续费收取50元/人次,驾驶员补考手续费收取5元/人次。 五、提交的资料: (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外籍、华侨和港、澳、台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2、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北京市卫生局确定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确定的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医疗证明; (四)申请人一寸白底彩色标准照片8张。 机动车驾驶人相片要求为:持证者本人近期免冠、白色背景的彩色正面相片(矫正视力者须戴眼镜),其规格为32mm×22mm(1寸相片),人头部约占相片长度的三分之二。分辨率为300dpi。机动车驾驶证的相片可采用粘贴或数码打印方式。 六、住址规定 (一)外籍、港澳台人员以及华侨的住址,是居留证明记载的地址; (二)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住址,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地址。 申请增加准驾车型驾驶证 一、办理地点及考试科目 (一)申请人到车辆管理所外事科提出申请。 (二)考试 1、申请人在取得车辆管理所核发的受理凭证后,应当到盛华驾校、首丰驾驶员培训中心(只限申请汽车驾驶证)、老山驾校(只限申请摩托车驾驶证)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培训(以下简称"科目一"),对按规定完成培训的,车辆管理所在申请人预约科目一考试后30日内按规定对申请人进行科目一考试。申请人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3日内领取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2、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为2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到盛华驾校、首丰驾驶员培训中心(只限申请汽车驾驶证)、老山驾校(只限申请摩托车驾驶证)进行驾驶技能培训。对按规定完成培训的,车辆管理所按规定对申请人预约场地驾驶技??能考试(以下简称"科目三"); 3、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十日后预约考试科目二。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的还需达到规定的培训时间。 (2)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科目二,还需达到规定的培训时间。 4、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三,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报考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科目三; (2)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三十日后预约考试科目三; (3)报考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四十日后预约考试科目三; (4)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六十日后预约考试科目三。 5、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的考试。每个科目考试一次,可以补考一次。考试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试终止。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试日期应当在20日后预约。 6、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 二、申请条件 (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肢:运动功能正常。申请驾驶手动挡汽车,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申请驾驶自动挡汽车,右下肢应当健全;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三)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1、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2、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3、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5、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初次申请驾驶证满一年)没有满分记录。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2、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3、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两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五)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不得有在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记录。 (六)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三、办理时限 申请人考试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四、收费 机动车驾驶证收取工本费10元/证,驾驶员报名考试手续费收取50元/人次,驾驶员补考手续费收取5元/人次。 五、提交的资料: (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外籍、华侨和港、澳、台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2、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北京市卫生局确定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确定的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医疗证明; (四)申请人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五)申请人一寸白底彩色标准照片8张。 机动车驾驶人相片要求为:持证者本人近期免冠、白色背景的彩色正面相片(矫正视力者须戴眼镜),其规格为32mm×22mm(1寸相片),人头部约占相片长度的三分之二。分辨率为300dpi。机动车驾驶证的相片可采用粘贴或数码打印方式。 六、住址规定 (一)外籍、港澳台人员以及华侨的住址,是居留证明记载的地址; (二)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住址,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地址。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办理地点及考试科目 (一)申请人到车辆管理所外事科提出申请。 (二)考试 1、车辆管理所受理申请后,申请人预约科目一的考试。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预约科目三的考试。 2、科目一、科目三每个科目考试一次,可以补考一次。考试仍不合格的,本科目中止考试。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考试,但科目三的考试日期应当在20日后预约。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有效。 3、持比利时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免于考试,直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属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按照外交对等原则直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4、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申请人应当重新申请受理。 二、办理时限 申请人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或分所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三、收费 机动车驾驶证收取工本费10元/证,驾驶员报名考试手续费收取50元/人次,驾驶员补考手续费收取5元/人次。 四、申请条件 (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6、下肢:运动功能正常。申请驾驶手动挡汽车,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申请驾驶自动挡汽车,右下肢应当健 (三)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1、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2、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3、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5、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申请人可以申请与所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对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国际驾驶证不予办理。 六、提交的资料: (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外籍、华侨和港、澳、台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2、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北京市卫生局确定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确定的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医疗证明。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不需要提交身体条件的医疗证明。 (四)申请人所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和复印件。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五)申请人一寸白底彩色标准照片5张。 机动车驾驶人相片要求为:持证者本人近期免冠、白色背景的彩色正面相片(矫正视力者须戴眼镜),其规格为32mm×22mm(1寸相片),人头部约占相片长度的三分之二。分辨率为300dpi。机动车驾驶证的相片可采用粘贴或数码打印方式。 七、住址规定 (一)外籍、港澳台人员以及华侨的住址,是居留证明记载的地址; (二)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住址,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地址。 八、申请人因年龄、身高等申请条件不符合对应准驾车型申请条件的,可降级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准驾车型。 机动车驾驶证期满换证和审验 一、办理地点 车辆管理所外事科。 二、办理时限 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收费 机动车驾驶证收取工本费10元/证。 四、依照有关规定,换发机动车驾驶证同时进行审验,申请人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机动车驾驶证正证期满前九十日内申请; (二)申请人违法行为记分记录未达到12分的; (三)机动车驾驶证没有被依法吊销、注销或撤销的。 五、提交的资料 (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2、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北京市卫生局确定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确定的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医疗证明; (四)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五)申请人一寸白底彩色标准照片3张。、 机动车驾驶人相片要求为:持证者本人近期免冠、白色背景的彩色正面相片(矫正视力者须戴眼镜),其规格为32mm×22mm(1寸相片),人头部约占相片长度的三分之二。分辨率为300dpi。机动车驾驶证的相片可采用粘贴或数码打印方式。 申请人降低准驾车种换证 一、办理地点 车辆管理所外事科。 二、条件 (一)年龄达到60周岁,持有本市核发的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达到70周岁,持有本市核发的准驾车型为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持有本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 (四)申请人违法行为记分记录未达到12分的; (五)机动车驾驶证没有被依法吊销、注销或撤销的。 三、提交的资料 (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外籍、华侨和港、澳、台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2、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达到规定年龄换证的,需提交北京市卫生局确定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确定的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医疗证明。 (四)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五)申请人一寸白底彩色标准照片3张。 机动车驾驶人相片要求为:持证者本人近期免冠、白色背景的彩色正面相片(矫正视力者须戴眼镜),其规格为32mm×22mm(1寸相片),人头部约占相片长度的三分之二。分辨率为300dpi。机动车驾驶证的相片可采用粘贴或数码打印方式。 四、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收费 机动车驾驶证收取工本费10元/证。 驾驶人信息变化或驾驶证损毁换证 一、 办理地点 车辆管理所外事科 二、条件 (一)在本市范围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三)申请人具有上述两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车辆管理所外事 科申请换证; (四)申请人违法行为记分记录未达到12分的; (五)机动车驾驶证没有被依法吊销、注销或撤销的。 三、提交的资料: (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外籍、华侨和港、澳、台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2、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四)申请人一寸白底彩色标准照片2张。 机动车驾驶人相片要求为:持证者本人近期免冠、白色背景的彩色正面相片(矫正视力者须戴眼镜),其规格为32mm×22mm(1寸相片),人头部约占相片长度的三分之二。分辨率为300dpi。机动车驾驶证的相片可采用粘贴或数码打印方式。 三、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收费 机动车驾驶证收取工本费10元/证。 五、住址规定 (一)外籍、港澳台人员以及华侨的住址,是居留证明记载的地址; (二)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住址,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地址。 外省市机动车驾驶证换领 本市机动车驾驶证 一、办理地点 车辆管理所外事科。 二、条件 (一)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入本市申请换证的; (二)由外省市车辆管理所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在本市暂住申请换证的; (三)经查询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确认外省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是真实有效的; (四)机动车驾驶证未被依法吊销、注销或撤销情形的; (五)申请人累积记分未达到12分的。 三、提交的资料: (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外籍、华侨和港、澳、台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2、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四)申请人一寸白底彩色标准照片2张。 机动车驾驶人相片要求为:持证者本人近期免冠、白色背景的彩色正面相片(矫正视力者须戴眼镜),其规格为32mm×22mm(1寸相片),人头部约占相片长度的三分之二。分辨率为300dpi。机动车驾驶证的相片可采用粘贴或数码打印方式。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收费 机动车驾驶证收取工本费10元/证。 六、住址规定 (一)外籍、港澳台人员以及华侨的住址,是居留证明记载的地址; (二)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住址,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地址。
申请补领机动车驾驶证 一、 办理地点 车辆管理所外事科 二、条件 本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没有被依法吊销、注销或撤销情形的,以及累积记分记录未达到12分的。 三、提交的资料 (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二)申请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外籍、华侨和港、澳、台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2、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申请人一寸白底彩色标准照片2张。 机动车驾驶人相片要求为:持证者本人近期免冠、白色背景的彩色正面相片(矫正视力者须戴眼镜),其规格为32mm×22mm(1寸相片),人头部约占相片长度的三分之二。分辨率为300dpi。机动车驾驶证的相片可采用粘贴或数码打印方式。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收费 机动车驾驶证收取工本费10元/证。 六、住址规定 (一)外籍、港澳台人员以及华侨的住址,是居留证明记载的地址; (二)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住址,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地址。
注销机动车驾驶证 一、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一)死亡的; (二)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三)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五)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六)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七)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八)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二、办理地点 车辆管理所外事科。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收费 不收费。 五、属于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外籍、华侨和港、澳、台人员的身份证明,是?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四)申请人一寸白底彩色标准照片1张。 机动车驾驶人相片要求为:持证者本人近期免冠、白色背景的彩色正面相片(矫正视力者须戴眼镜),其规格为32mm×22mm(1寸相片),人头部约占相片长度的三分之二。分辨率为300dpi。机动车驾驶证的相片可采用粘贴或数码打印方式。 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一、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情形 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由本人或代理人持下列资料到规定地点办理: (一)申请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1、外籍、华侨和港、澳、台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2、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北京市卫生局确定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确定的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医疗证明。 (三)机动车驾驶证。 二、办理地点 车辆管理所外事科。 三、办理时限 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收费 不收费。 记分管理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到车辆管理所接受为期七个工作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车辆管理所对已接受教育的机动车驾驶人,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除按照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学习、接受考试外,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三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接受科目三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三、机动车驾驶人在接受车辆管理所进行教育和考试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二)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三)申请人一寸白底彩色标准照片2张。 四、其他规定 (一)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超过3个月不缴纳罚款或者连续两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一次记12分。 (二)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三)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四)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1、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1)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2)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4)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5)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6)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7)超过三个月不缴纳罚款或者连续两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2、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2)公路营运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 (3)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4)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5)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停车的; (6)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7)在高速公路上试车和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3、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1)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的; (2)在高速公路上驾车低于规定最低车速的; (3)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肇事车的; (4)在高速公路上货运机动车车厢、二轮摩托车载人的; (5)在高速公路上骑、轧车行道分界线行驶的; (6)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7)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8)不按规定超车的; (9)不按规定让行的; (10)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11)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12)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的; (13)驾驶机动车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的; (14)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15)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16)逆向行驶的。 4、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1)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2)在高速公路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3)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线指示的; (4)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5)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6)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7)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8)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 (9)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10)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11)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12)不按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的; (13)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5、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1)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2)机动车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乘坐人员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3)不按规定会车的; (4)不按规定倒车的; (5)摩托车后座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载人的; (6)驾驶机动车没有关好车门、车厢的; (7)其他违反机动车载物规定的; (8)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违法记分查询方式 1、电话:95001122(有偿); 2、网址:www.bjjtgl.gov.cn--驾驶员积分查询。 北京市车辆管理所外事科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南四环东路十八号 (南四环十八里店南桥西南角车管所院内东侧) 邮编:100023 咨询电话:8762.5150 交管局网址:www.bjjtgl.gov.cn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00;周六、日休息 公共交通:740、840、803、952路公交车十八里店南桥站
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同胞、华侨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首丰驾驶员培训中心:汽车培训 电话:8481.3002 地址:昌平区东小口立水园 盛华驾校:汽车、摩托车培训 电话:6737.2117 地址:朝阳区王四营乡 老山驾校:摩托车培训 电话:6886.2551 地址:石景山区老山西街15号 持境外驾驶证申请驾驶证考试地点 交通法规考试地点:外事科 计算机考试,可选择中、英、俄、德、法、日、韩、阿拉伯、西班牙语言。 考试100道题,每题1分,90分以上合格。 道路驾驶考试地点:盛华驾校 交通法规考试复习材料提供单位:北京外企晨光公司 地址: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4号外企服务集团办公楼三层 电话:8561.6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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