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西部日记旅行社(北京)有限公司因存在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等问题, 违反《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责令西部日记旅行社(北京)有限公司旅行社有限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足额交纳保证金,逾期拒不整改将吊销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旅行社名称 | 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 撤销原因 |
1 | 西部日记旅行社(北京)有限公司 | 京文旅审(2024)1933 | 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 |
以上旅行社因其负责人拒绝提供实际经营地址,我局依法公告送达。此公告自发布之日后满60个自然日,即视为完成送达。行政相对人如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向石景山区文化和旅游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和书面听证申请。逾期不提交的,依法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石景山区文化和旅游局将依法撤销相关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许可证。
特此公告。
石景山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6年5月27日
联系电话:010-68873861电子邮箱: sjswwzfd@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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