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石景山分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石景山分局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南路9号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10-68869252
传 真:010-68863431
邮政编码:100043
互联网联系方式:http://yewu.ghzrzyw.beijing.gov.cn/ (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并按照本指南“三、依申请公开”提示提出申请。)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依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北京·石景山”,http://www.bjsjs.gov.cn/)“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2.通过北京市石景山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查阅。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京原西街6号院3号楼(石景山区政务服务中心);
开放时间:9:00-12:00,14:0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10-81925764。
3.通过北京市石景山区档案馆查阅。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京原西街6号院2号楼(南门);
开放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30;
联系电话:010-81927518。
4.通过北京市石景山区图书馆查阅。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南路2号;
开放时间:周一:12:30-19:00,周二至周五:8:30-19:00,周六、周日:9: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开放时间:9:00-17:00;
联系电话:010-68878259。
5.其他方式: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政务微博、政务移动客户端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石景山分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
申请人需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同时请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单位证明(指法人或组织),代理申请的请提供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申请表可以在“北京·石景山”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也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申请表复印有效。
(一)申请方式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现场提出申请。
接待时间:9:30-11:30,14:30-17:30(周一至周五,法定假日除外)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信人名称请注明“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员会石景山分局”,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信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南路9号,邮政编码:100043。
3.网页申请:http://yewu.ghzrzyw.beijing.gov.cn/或请登录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北京·石景山”“政务公开”的“依申请公开”栏目提交申请。
本机关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业务。
(二)答复时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出具答复告知书(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20个工作日内);如需延长答复期限,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本机关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将以短信息或录音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对答复结果要求当面领取的,在答复期限内通过短信或电话通知;要求邮寄的,在答复期限内通过挂号信方式寄出(对于信息过多或图纸较大不适宜邮寄的,只邮寄答复告知书,安排现场阅览或当面领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行政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
(三)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需详细、准确,尽量采取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如:项目名称、建设(用地)单位、具体位置(四至)和文件名称(请准确表述,如“用地批准文件”属文书统称,申请时切勿使用,以免影响结果查询)等,必要时提供项目位置图;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文号、名称、生成日期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的提示。对于不能提供规划审批文号、申请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附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附图的,建议同时提供所需项目的位置(四至)、范围图(使用百度、高德或其他地图打印并标注位置),尽量避免使用笼统的信息描述,如“规划批准文件”“包含但不限于”“相关”“全部”“等”等表述。《申请表》可在本机关信息公开窗口领取,也可在北京市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填写。
另,关于装修及承重墙,建设单位申报建设工程证阶段提交的平面图,主要体现的建筑性质、平面布局等,尚未深化设计为施工图,不能用于现场施工。即非建筑结构设计图,相关内容不宜作为装修并判断承重墙位置等的依据。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5.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6.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将告知获取的途径。
(四)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四、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投诉举报受理电话:010-68867426
时间:上午9:30-11:30,下午:14:30-17:3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