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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具体办理社保转移接续的问题,请您向本市参保地的区社保经办机构咨询。如果您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是北京市,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可享受北京市的养老保险待遇。
(一)正常退休。1.男年满60周岁,女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女非管理岗位年满50周岁;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二)因病(非因工负伤)提前退休。1. 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依照劳动鉴定程序经市或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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