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生态发〔2025〕1号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严厉打击各类危害严重的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奖励的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区内依法应由北京市石景山区生态环境局查处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及其线索的举报、受理、奖励以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举报人,举报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举报人不得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金或者冒领奖金。
经认定不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纳入普通环境投诉举报依规办理。
当年做出奖励决定的,当年颁发奖状及证书,将当年确定的奖励经费汇总,纳入次年财政预算,于次年一季度统一发放。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走访、信函、电话、传真等方式举报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由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一)北京市石景山区生态环境局受理渠道
走访:北京市石景山区生态环境局信访接待室;
信函:邮寄至北京市石景山区生态环境局(地址为:北京石景山区老山西街3号院1号楼;应在信封上标明“投诉举报”)。
电话:010-68878494,传真:010-68833464
(二)其他受理渠道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市民热线服务中心、区信访办等部门指定的受理渠道。
第五条 举报人在举报时应明确提供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具体时间、具体地点和违法事实,以及相关证据和线索。证据包括实地拍摄的照片或者录像等,线索包括描述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方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等信息。
第六条 根据本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举报下列违法行为者,可以获得奖励。
(一)重大违法行为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
3.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
4.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
5.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
(二)严重违法行为
1.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下;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下;
2.非法排放、倾倒、转移、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公斤以上三吨以下;
3.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三)较大违法行为
工业企业、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设有喷漆设施的汽车维修类单位,依法应当安装而未安装污染治理设施或未保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
举报人举报的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对违法行为实施主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施行政拘留10日(含)以上的,分别按照重大、严重违法行为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第七条 举报人对本规定第六条所列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经北京市石景山区生态环境局查证属实的,可视情给予相应奖励:
(一)举报重大违法行为的,向举报人颁发“北京市石景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热心市民”证书及奖杯,并视情给予5万元以内奖励。
(二)举报严重违法行为的,向举报人颁发“北京市石景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热心市民”证书,并视情给予1万元以内奖励;
(三)举报较大违法行为的,向举报人颁发奖状,并视情给予1000元以内奖励;
第八条 多人分别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奖励最先举报人;联合举报的,举报人均可获得精神奖励,奖金平均分配;举报同一对象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按照对应奖励标准最高的一项给予奖励。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故意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举报该行为;
(二)被举报对象已被责令限期治理或改正,被举报事项正在责令期限内;
(三)被举报的违法行为处于行政处罚(处理)过程中,尚未结案;
(四)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在举报前已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被媒体曝光;
(五)举报人为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六)举报人明确表示拒绝接受奖励。
第十条 奖励决定作出后,由石景山区生态环境局及时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应当在收到奖励通知之日起60日内,按通知要求确认领取奖励。逾期未确认的,视同自动放弃奖励。
因举报人不提供或者提供相关信息不准确,导致无法正常发放奖金的,视同自动放弃奖励。
委托他人代领的,代领人须持授权委托书、举报人身份证、银行账户及代领人身份证件等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举报人领取奖金,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人信息等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规范开展举报奖励工作,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在受理和查处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者,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一)违规泄露举报人信息;
(二)违规透露已掌握的违法线索,以供他人进行举报获取奖励;
(三)在举报办理过程中推诿拖延、玩忽职守;
(四)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通风报信、徇私舞弊;
(五)在奖金发放过程中挪用、侵吞举报奖励经费;
(六)其他违反纪律、法律规定的。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北京市石景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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