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石组发〔2026〕8号
各相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石景山区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市石景山区委组织部
2026年2月28日
北京市石景山区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服务首都“四个中心”建设,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2+5+4”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积极为各类优秀人才创新创业提供服务和保障,切实解决人才后顾之忧,按照《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办理工作的通知》(京组通〔2019〕9号)、《关于进一步用好工作居住证制度有关提示的通知》(京人才通〔2025〕1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以下简称“工作居住证”)办理工作根据全市新增产业禁止和限制目录等“负面”清单、支持和鼓励发展产业目录等“正面”清单要求,结合石景山区经济社会发展及重点产业发展人才需求,在北京市人才工作局统一制定的标准和条件内开展核准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工作的国内外埠人才申请办理工作居住证工作。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工作居住证办理工作,包括单位注册、证件新办、证件续签和信息变更等。
第二章 办理条件
第五条 单位开户条件
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和首都经济发展方向及产业规划要求,且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可注册开户并为其聘用的人员办理工作居住证:
1.在石景山区登记注册并缴纳税费。其中,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申请当年或上一年度年纳税额(不含个人所得税)原则上不低于10万元。符合石景山区现代化产业体系发展方向的重点企业可适当放宽相关条件。对人工智能、集成电路、医药健康等市、区重点发展产业领域成立时间5年内的初创企业,对纳税额不做要求;
2.主营业务范围未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范围;
3.依法经营,信用良好,劳动关系和谐,上年度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第六条 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一般应在用人单位工作满3个月,且近3个月应税收入达到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市人力社保局发布为准)1.2倍,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无刑事犯罪记录,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取得学士(含)以上学位的人才;
2.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资质的人才;
3.国家和本市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哲学社会科学等类奖项的获奖人;
4.在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型总部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科技创新主体中工作,近三年每年应税收入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全社会职工平均工资4倍的人员;
5.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等科技创新服务主体中工作,近三年每年应税收入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全社会职工平均工资8倍的人员;
6.以第二作者(含)以上身份取得1项发明专利授权或3项其他专利授权或3项软件著作权登记,其相应知识产权成果在京落地转化并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人员;
7.近三年累计自主投入超过500万元或股权类现金融资大于1000万元或近三年平均每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创新创业团队,其持股比例不低于5%且排名前五位的自然人股东;
8.对本市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或文化创意贡献突出且近3年每年纳税额20万元(含)以上的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等人员(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才资源供求状况,适时调整纳税额度)。
9.经集体研究,按程序推荐并经市人才工作局批准的单位人员。
第三章 办理规程
第七条 指标分配原则
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服务发展、动态管理”的原则,在市人才工作局下达的指标范围内,结合石景山区功能定位和高质量发展需要,综合考虑各用人主体所属行业领域、经济和社会贡献、发展潜力、人员结构和引才需求等个方面因素,科学合理分配办证指标。原则上每个用人主体每年分配指标数量不超过30个,确有需要突破限制的,报市人才工作局备案通过后下达。
第八条 重点支持范围
工作居住证指标重点支持以下单位:
1.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专精特新”企业、“独角兽”企业、隐形冠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2.社会贡献多、信用良好的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企业;
3.经济社会效益良好、产业整合能力强的重点金融机构;
4.承担基础民生保障和重大科研任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型研发机构;
5.具有较高社会责任感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国内外知名的“猎头”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组织机构;
6.具有较高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国际组织、跨国集团或世界500强企业(地区总部)、国内外知名企业的在京分支机构;
7.掌握“四个占先、四个突破”等“卡脖子”核心技术的高发展潜力企业;
8.集成电路、医药健康等新质生产力重点领域企业;35岁及以下青年人才占比较大的科技类初创企业、未来产业企业;
9.石景山区重点支持发展的现代化产业体系领域相关核心企业;
10.上年度在石景山区形成区级收入100万元以上或吸纳本区就业人数较多的企业。
第九条 办理时限
自材料齐全、正式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第十条 办理流程
申请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须先进行单位开户。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在与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工作局)沟通后,按照《<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业务办理材料清单》要求准备相关材料,登录北京国际人才网填报信息,经审批通过后,可为申请人办理相关业务。个人新申办工作居住证具体流程如下:
1.在下达办理指标后,申请办理工作居住证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本人签署诚信声明,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做出书面承诺;
2.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审核通过后,按照《<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业务办理材料清单》要求,组织材料并填报网上信息,报送相关材料;
3.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工作局)审核用人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
4.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工作局)审核通过后,按照工作规程予以核准;
5.核准后,申请人可自行在线打印《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确认单》,作为享受相关市民待遇的凭证。
第十一条 证件管理
1.证件续签:工作居住证有效期为3年。如证件有效期满后用人单位仍继续聘用,应在证件有效期满前20至60日内办理证件续签,超过证件有效期未办理续签手续的,证件将自动失效。办理证件续签时,申请人原则上应符合我区现行新办证件条件。
2.证件挂起:证件有效期内,持证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在持证人离职之日起5日内在系统内申请解除关联。对于持证人已离职而用人单位未及时解除关联的,按用人单位虚假申报处理。
3.单位变更:持证人入职的,新用人单位应在持证人入职之日起5日内办理变更手续。若申请单位暂不符合单位注册开户条件,但需接收已持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员工,可申请开通石景山区《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单位办理系统权限。开通后,仅可正常接收已持证员工及办理后续相关业务,无法办理新办业务。
4.信息变更、账户查询等业务按规定程序办理。
5.主管部门变更:用人单位在为员工新办证件时原则上须符合我区现行单位注册开户条件。
第四章 纪律约束
第十二条 工作居住证核准部门、用人单位和申请人在办证过程中认真审核相关材料,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时间要求进行申报、受理、审核、核准。要加强业务培训和警示教育,工作中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和申请人出现以下情节之一的,由工作居住证核准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企业压减办证数量、列入黑名单、取消申报资格、注销工作居住证等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1.为超出管辖范围的单位和人员办理工作居住证业务的;
2.不认真核实申报材料,推诿、拖延办事,造成申请人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3.申请人或协助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
4.存在索贿、受贿或行贿行为的;
5.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市人才工作局备案通过之日起施行,相关内容由中共北京市石景山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工作局)负责解释。《石景山区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实施细则》(石人社发〔202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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