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
依据《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救助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京民社救发〔2022〕321号)等相关现行救助政策,我局对《石景山区困难群众分类分层精准救助实施方案》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新修订的《石景山区困难群众分类分层精准救助实施方案》(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北京市石景山区民政局关于印发<石景山区困难群众分类分层精准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民石发〔2021〕16号)和《北京市石景山区民政局关于印发<石景山区困难群众分类分层精准救助实施方案>(修订稿)的通知》(京民石发〔2022〕10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石景山区民政局
2023年2月20日
石景山区困难群众分类分层精准救助实施方案
(修订稿)
京石民发〔2023〕4号
为规范全区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低收入等困难家庭救助工作,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确保低保、低收入等困难家庭救助制度得到公开、公平、公正实施,根据《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救助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京民社救发〔2022〕321号)和市、区有关做好社会救助工作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推进实施全区困难群众分类分层精准救助,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目标,围绕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决策部署,结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以满足民生需求为导向,以优化服务资源配置为手段,以创新服务供给方式为途径,积极转变救助响应方式,挖掘统筹救助资源,探索创新民生保障工作机制,全面提升困难群众民生保障水平和救助的针对性、有效性,切实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一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府主责部门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制定社会救助宏观规划,积极稳妥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大力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二是关注需求,明确重点。依据居民的生活来源、劳动能力、家庭困难情况,综合考虑年龄、身体状况、家庭结构和困难程度等因素,对困难群体进行分类分层,实行精准救助,使街道社区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困难群众一目了然明确了解现行的社会救助政策。
三是集中统筹,精准施救。发挥区、街两级困难救助职能部门的统筹协调作用,整合各类社会救助政策和救助服务资源,加大特殊困难群体救助力度,鼓励有劳动能力的低保人员求职就业。归纳整理救助条件及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救助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
三、目标任务
随着社会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社会结构的优化调整,我区基本民生保障的形势与任务发生了新变化,现行救助方式已难以有效满足困难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一些困难群众的救助需求没有及时被发现,急难个案未得到及时救助,救助资源相对分散,不能及时回应困难群众需求,兜底保障作用发挥不够充分。推进实施困难群众分类分层精准救助,进一步明确不同困难群众救助的类别、等级和标准,不断完善主动发现机制,有利于统筹社会政策实施,整合救助资源,增加困难群众救助服务有效供给,提高救助服务质量和效率,织密织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通过实施困难群众分类分层精准救助,更加便捷地为困难群众特别是失能、失智、失独、高龄、重残、重病、困境儿童等特殊困难对象提供更精准、更高效、更优质的社会救助服务,以解决困难群众的实际困难,提升其生活质量,确保民生保障政策落实到位和社会救助工作“管得住”、救助对象“保得准”,救助响应有力、帮扶精准到位,使困难群众对社会救助服务的满意度明显提升。
四、职责分工
区民政局负责全区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的综合管理工作,对街道开展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负责对现行救助政策进行归纳整理,按照困难群众的不同困境状况和困难程度科学划分救助对象类别,明确社会救助对象救助等级及享受的救助待遇,研究制定《困难群众分类分层精准救助一览表》和《困难群众分类分层精准救助明细表》。组织对全区各街道、社区负责社会救助工作的人员进行社会救助业务培训,详细解读现行社会救助政策,确保困难群众到街道、社区办事“一问就知、一看就明、一听就懂、一办就成”。
街道具体负责本辖区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确认、动态管理等工作。各街道民生保障办公室、市民服务中心作为社会救助的直接经办机构和社会救助窗口,具体负责受理、转办本辖区各类社会救助申请事项,协同办理跨部门救助事项业务,社会救助经办人员要知晓、掌握困难群众分类分层精准救助政策,明确部门对接责任人,按相关程序要求限时办结救助事宜,做到咨询事项即时答复、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确保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救助保障范围,稳步推进实施全区困难群众分类分层精准救助。
社区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发现报告、申请审核、动态管理、政策宣传等相关工作。
全区社会救助经办人员要熟练掌握困难群众分类分层精准救助具体条件和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分类分层精准救助精准落实、取得实效。
五、实施办法及标准
(一)困难群众分类分层精准救助层级及标准
困难群众主要包括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根据申请救助对象的不同家庭困难状况和困难程度将救助对象划分为八个救助等级,并在审批表中具体列明。其中,享受第一级救助的对象为特困供养人员,享受第二级至第五级救助的对象主要为低保对象,享受第六级救助的对象为低保救助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享受第七级救助的对象为低收入对象,享受第八级救助的对象为其他特殊困难群众,不同等级的具体救助对象及领取救助金标准为:
一级:救助对象为特困供养人员。领取的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具有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分档制定,分别为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20%、40%和60%。
二级:救助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罹患重大疾病人员[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肾透析);重性精神病;I型糖尿病;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大器官移植(与职工医保一致);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领取救助金标准为按照本市当年城乡低保标准的35%增发城乡低保金。
三级:救助对象为由民政部门管理、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政府定期定量救济的60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因公(病)致残返城知青,原国民党起义投诚及宽释、特赦人员,生活困难的“老归侨”等传统民政救济对象以及经户籍所在地区政府侨务部门认定的归国华侨和侨眷,优抚孤老烈属等特殊优抚对象困难户。低保家庭中的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16周岁及以下未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在校学生、60周岁以下达到退休年龄人员和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领取救助金标准为按照本市当年城乡低保标准的25%增发城乡低保金。
四级:救助对象为普通低保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领取救助金标准为:未就业人员按照本市当年城乡低保标准发放城乡低保金;已就业人员按照本市当年城乡低保标准差额发放城乡低保金。
五级:救助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罹患重大疾病的儿童[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肾透析);重性精神病;I型糖尿病;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大器官移植(与职工医保一致);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和年龄在16周岁以下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领取救助金标准为在继续享受当年城乡低保救助待遇基础上,按照当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费标准的40%发放生活费。
六级:救助对象为享受低保救助待遇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领取救助金标准为按照当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费标准,在其本人享受的当年城乡低保救助资金额度基础上补齐。
七级:救助对象为一般低收入家庭,不享受救助金。但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人员,按照本市当年城乡低保标准的35%发放生活补贴;对低收入家庭中16周岁及以下未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在校学生,按照本市当年城乡低保标准的25%发放生活补助金。
八级:救助对象为未享受低保、低收入及特困供养待遇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不享受救助金。但对未享受低保、低收入救助待遇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2450元/人?月标准发放生活费。
(二)低保对象分类专项奖励措施及标准
符合第二级至第四级救助条件的低保对象,可享受以下专项收入核减及就业奖励。
1.收入核减:
(1)申请家庭中有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度残疾人的,其家庭收入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100%进行收入核减;其中,法定抚养人达到60周岁的,家庭收入还可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50%再次进行收入核减;
(2)单亲家庭中法定抚养人单独抚养16周岁及以下未成年人或16周岁以上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在校学生的,家庭收入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100%进行收入核减;
(3)申请家庭同时符合以上两项收入核减条件的,按核减标准高的执行。
2.就业奖励:
(1)单位在职职工申请城乡低保时,可先从其收入中扣除本市当年城乡低保标准的80%再计算家庭月人均收入;
(2)灵活就业、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个人就业人员申请城乡低保时,可按照以下方式核定收入:
收入达到或超过本市当年城乡低保标准180%的,可先从其收入中扣除本市当年城乡低保标准的80%作为就业奖励,再计算家庭收入;
收入高于本市当年城乡低保标准、低于本市城乡低保标准180%的,可按照本市当年城乡低保标准核定其收入;
收入低于本市城乡低保标准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三)其他专项救助措施及标准
困难家庭享受的专项救助主要有教育救助、供暖救助、住房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五大类,不同等级救助对象享受的专项救助标准如下:
1.教育救助
第二级至第七级的低保、低收入对象可以享受以下教育救助:
(1)区民政局职能
救助范围:当年参加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入学考试、在本市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内、经北京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正式录取、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接受全日制本科、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的学生;
救助标准:考取普通高等院校,接受本科、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的学生,当年一次性最多救助4500元。学费低于上述救助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金额救助。
(2)区教委职能
其他可以享受的相关教育救助,按照市教委现行教育救助政策执行。
2.供暖救助
(1)第一级散居特困人员、第二级至第六级低保对象可以享受以下供暖救助:
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按居住建筑面积60平方米、30元/平方米?采暖季?户的标准补贴(住宅建筑面积小于60平方米的,按实际居住建筑面积补贴;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补贴,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
燃煤自采暖:救助标准为1000元/户?采暖季;
集中供热采暖:每户每采暖季按居住房屋建筑面积60平方米应交纳的采暖费予以补助。其中,居住房屋建筑面积小于60平方米的,按实际交纳的采暖费予以补助;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达到或超过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应交纳的采暖费予以补助,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
(2)第七级低收入家庭可以享受以下供暖救助:集中供暖、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分别按600元/户?采暖季的标准予以救助;燃煤自采暖按300元/户?采暖季的标准予以救助。
3.住房救助
第一级至第八级的散居特困、低保、低收入等对象可以享受的相关住房救助,按照市住建委现行住房救助政策执行。
4.医疗救助
第一级至第八级的特困、低保、低收入等对象可以享受的相关医疗救助,按照市医保局现行医疗救助政策执行。
5.临时救助
第一级至第八级的所有困难群众均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1)救助类型: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和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
急难型临时救助:本市户籍家庭和个人有以下紧急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因突发重大疾病,若不及时治疗将危及生命,且无法获得支持和其他救助的;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期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④民政部门认定的应当给予救助的其他情形。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辖区内出现上述紧急情形,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也可以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
支出型临时救助:本市户籍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家庭年收入(申请之日前12个月收入总和)扣除申请前12个月内发生的家庭生活必需支出后,其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低收入家庭财产认定标准。
(2)救助标准:根据申请对象的困难事由、困难程度等因素给予分类分档救助。一般情况下,同一家庭成员一年内因同一事由不得重复申请临时救助金。
急难型临时救助:救助金额按照每人不超过3个月当年本市低保标准确定。
支出型临时救助:按照生活必需支出费用的比例给予救助,救助金额不超过24个月当年本市低保标准。
六、工作措施
实施全区困难群众分类分层精准救助,主要围绕切实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众救助等工作展开,使街道社区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困难群众对现行救助政策、救助等级和享受的救助待遇一目了然。主要采取如下工作措施:
1.健全完善“救急难”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救急难”、应救尽救、公开公正、统筹发展的原则,拟对三种类型的对象家庭实施“救急难”社会救助:一是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二是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三是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通过规范申请、审核、审批、发放等程序,开展积极有效的“救急难”救助工作。建立主动发现及时救助机制,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构筑严密、结实的基本民生“安全网”,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建立健全全区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区民政局局长担任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根据工作需要,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全区社会救助的重要问题。要明确部门分工,落实部门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确保每一事项及时办理;要建立报告制度,对于“救急难”的社会救助,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3.完善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及社会救助工作经费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要求,健全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合理配齐配强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同时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基层工作力量薄弱的问题,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4.完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操作规程。着力解决家庭收入难核查、救助对象难认定的问题,完善工作规程,对对象授权、街道委托、受理登记、信息核对、信息复核、出具报告等工作作出具体要求,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顺利展开奠定坚实基础。
5.健全低保公开公示披露制度。进一步规范低保工作程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低保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检查督查活动。
6.健全社会救助工作信访和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制定社会救助工作信访和投诉举报核查办法,规范信访和投诉举报核查程序,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同时加大救助工作推进和监督检查力度,?切实提高救助工作水平,防范和遏制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各类违规行为的发生。
七、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周密安排。各街道要积极争取所在单位领导重视与支持,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领导,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形成合力,推动困难群众分类分层精准救助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要做好社会救助对象认定排查、需求摸底工作,建立健全困难群众救助基础台账,需要时,协助救助对象向相关部门申请救助。同时,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困难群众分类分层精准救助的有效实施。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实施困难群众分类分层精准救助,及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及与各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区、街两级负责专项救助职能部门要做到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主动积极、富有成效开展工作的局面。涉及本单位救助职能的,要主动为困难群众及时办理相关救助审批手续。要综合运用宣传手册、政策解答、活动报道以及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印制宣传折页,精心做好政策解读,广泛宣传困难群众分类分层精准救助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街道、居民委员会政策咨询、宣传引导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等工作。
(三)绩效考评,问责追责。做好全区困难群众分类分层精准救助工作,是全区民生保障的一项重要工作。各街道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自身职责,区民政局职能部门将适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各街道困难群众分类分层精准救助实施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并把工作落实情况列为年度民政重点工作综合考评事项,对此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街道将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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