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内地居民补领结婚登记证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现役军人同时持有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四)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五)因婚姻登记证损毁或者与所持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申请补领的,当事人提交原婚姻登记证,
(六)当事人提交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
(七)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属实的,视为婚姻登记档案查证属实,可不提交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
(一)已提交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原婚姻登记证的,(二)在本市办理过婚姻登记,婚姻登记信息系统中可以查询到婚姻登记记录的,
(三)2005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补领过婚姻登记证,再次补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