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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加强本市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管理,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语解释)本通知所称非居民厨余垃圾,是指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集体食堂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可回收利用的废弃食用油脂不适用本通知。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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