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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据检察机关指控,陈某某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擅自出售了部分已查封的房产,收取房款234.3328万元,收取查封前已出售的房产尾款等51.9744万元,同时收取公司房产租金40万元及过户费2万,共计328.3072万元。
经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作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明知执行法院对房产进行了查封,仍然出售已查封的房产获得房屋价款。同时,被告人陈某某未将获得的房款向执行法院报告,还将获得的房款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及日常花销,致使收取的房款无法追回,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符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法院依法对陈某某定罪并判处实刑,符合法律规定。最终,陈某某的行为被认定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人民法院的每一纸判决和裁定,都是维护社会秩序,守护公民权益的坚强防线。上述案例中,被执行人以各种原因逃避执行,公然挑战法律的权威,严重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将灵活运用四种失信惩戒措施,继续加强与公安机关的紧密协作,发挥好“执行110”联动机制作用,一体构建失信惩戒“制度笼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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