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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关于某建业公司与某电子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某电子工程公司欠某建业公司200000余元工程款,某建业公司将该公司诉至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经判决,某电子工程公司应向某建业公司支付200000余元工程款。
二、执行情况
因某电子工程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后某建业公司向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卡账户并且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被执行公司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处处受限,尤其在招投标过程中更是因为自身被执行人身份而屡屡碰壁,因此而错失很多项目。后被执行公司主动联系法院,主动要求偿还款项,以求尽快解除限制措施。经过沟通,该公司一次性将全部欠付款项本金及利息共计220000余元支付到位,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三、典型意义
随着诚信建设工程的不断推进,失信惩戒机制逐步落到实处,一些被执行人在生活生产中因此受到极大限制,尤其是部分企业会因为“黑名单”问题,导致与很多工程项目失之交臂,从而“因小失大”,造成更大的损失,从而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进一步发挥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失信惩戒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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