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广宁县某实业有限公司欠申请人云浮市某工程有限公司380547.2本金及利息(以本金380547.2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年利率3.65%计算利息),申请人云浮市某工程有限公司向广宁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广宁县某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十日内履行判决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本院于2024年10月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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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12345接诉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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