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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CN机构,即短视频行业的专业运营服务商,主要为内容创作者提供拍摄、运营、流量扶持等全方位服务,与创作者合作共同打造和运营自媒体账号。其与内容创作者之间的合作日趋普遍,而当双方解除合作关系时,自媒体账号归属往往成为争议焦点。实践中,不少MCN机构会在合作协议中约定“账号归机构所有”,但创作者则主张账号是自己一手打造、投入大量精力运营,应当归自己所有,双方分歧明显。
在一起传媒公司与黄某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演艺事业合作合同》中约定的自动续约条款并非当然生效,而合同中关于“网络虚拟账号归传媒公司所有”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虽然账号运作依赖黄某本人出镜,具有一定人身属性,但传媒公司也为黄某提供了拍摄、运营、流量扶持等服务,账号的商业价值是双方合作投入所形成,此时,人身属性不绝对排除合同约定下的账号返还义务。在另一起张某与某科技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认为,双方合作协议在未明确合同解除后对账号权属作出约定时,考虑到案涉网络账号内容创作高度依赖于主播个人,账号所产生的经济价值与主播本人的创作、形象和用户喜爱密不可分,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法院最终认定相关网络账号的使用权应归属张某个人。类似案例也印证了,账号人身属性的强弱是法院裁判时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尤其在无明确约定的情形下,其影响力更为突出。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第五条明确,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当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这也为账号权属认定中的身份关联因素提供了规章依据。
因此,在MCN机构与创作者的合作关系中,账号归属的认定需遵循以下原则:双方对账号归属有明确约定的,应当依照约定确定归属。如果MCN机构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存在显失公平的账号归属条款(如不合理剥夺创作者合法权益),创作者可以主张该条款无效,并依据实际贡献主张账号使用权,防止MCN机构利用优势地位损害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双方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法院在确定账号归属时,除考虑账号名义上的注册人外,还会综合考虑账号注册、使用、管理和收益等实际情况,结合账号与个人身份信息的绑定关系、个人对账号运营的实际贡献、合同约定的公平性等因素,按照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合理确定账号的归属,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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