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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区民政局是区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将北京市石景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简称区卫生健康委)贯彻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承担的老龄工作职责划入区民政局。将区民政局统筹推进本区社区建设,拟定并组织实施社区建设的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区街道办事处工作,拟定本区社区服务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等职责,划入中共北京市石景山区委社会工作部(简称区委社会工作部)。
第四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区民政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区民政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北京市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区委有关工作要求,把坚持党中央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北京市关于民政事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落实本区有关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
(二)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实施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
(三)协调落实促进本区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本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四)负责本区社会组织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社会组织培育、孵化、发展工作。负责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
(五)统筹实施本区残疾人社会福利政策,指导有关权益保护工作。统筹推进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六)负责本区婚姻管理工作,指导婚姻登记机构工作,推进婚俗改革。
(七)组织实施本区殡葬管理相关政策,负责本区殡葬服务机构管理,推进殡葬改革。
(八)组织落实本区儿童福利、孤困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健全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有关儿童机构管理工作。
(九)组织推进本区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组织实施本区城市社会救助政策,健全城市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负责特困人员供养工作。指导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十一)负责本区行政区划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及派出机关驻地迁移等审核申报工作。负责本区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本区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权益保护工作。
(十三)依法负责民政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十四)承担接济服务管理工作。
(十五)代管北京市石景山区老年人协会。
(十六)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职能转变。区民政局要推动老龄工作向主动应对人口老龄化转变,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推进老龄事业发展职能,协调有关部门完善老年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待、宜居环境、社会参与等政策,增强政策制度的针对性、协调性、系统性。推动养老服务向全面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转变,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促进资源均衡配置,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为走出一条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中国特色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道路作出石景山贡献。强化基本民生保障,健全分层分类、区域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聚焦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和环节倾斜,兜牢民生底线。
第七条 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与区委社会工作部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委社会工作部负责统筹推进本区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和基层政权建设,负责志愿服务工作。相关工作中需要以政府名义出面的,区民政局协助做好工作。
(二)与区卫生健康委的有关职责分工。区民政局负责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本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等工作。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拟订医养结合政策措施,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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