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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聚园热力站改移项目核准的批复

日期:2026-03-09 09:55     来源:石景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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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石景山发改(核)〔2026〕8号  

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关于重聚园热力站改移项目工程核准的请示》(北京热力文〔2026〕32号)及《关于重聚园热力站改移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的请示》(北京热力文〔2026〕31号)收悉。根据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石景山分局《关于鲁谷和北重供热厂供热调峰及配套热网工程项目“多规合一”协同平台综合会商意见的函》(京规自基础策划(石)函〔2020〕0014号)等文件,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单位实施重聚园热力站改移项目。现将有关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项目名称:重聚园热力站改移项目。

二、建设单位: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三、建设地点:鲁谷街道,鲁谷供热厂。

四、建设内容及规模:拆除热力站1座。新建热力站1座,为独立2层建筑,建筑面积291.6平方米,建筑高度9.35米。原热力站内换热器、循环水泵及变频控制柜、补水泵及变频控制柜、软水系统、PLC工作站及视频监控系统均利旧使用。新建DN300热力一次线65米、DN400热力二次线75米、DN350热力二次线75米。具体建设规模指标由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核定。

五、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539万元,全部由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筹解决。

六、项目建设要严格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划、土地、环保等规定,并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七、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安全设计、安全建设、安全投产。项目投产后,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要求,做好安全防护及安全运行等工作。

八、本批复附《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意见书》1份,请你单位据此依法开展招标工作。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已核准的招标方案的,当报我委重新核准。

九、本批复有效期2年,请据此开展相关工作。如需延期开工建设的,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提出延期申请。

附件: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意见书



北京市石景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3月6日

附件

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意见书

项目名称:重聚园热力站改移项目

项目单位名称: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采购

细项

单项合同

估算金额

(万元)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

不采用

招标形式

备注

勘察

全部

5



核准

合同估算金额低于依法必须招标核准金额

设计

全部

29



核准

合同估算金额低于依法必须招标核准金额

施工

全部

363



核准

合同估算金额低于依法必须招标核准金额

监理

全部

14



核准

合同估算金额低于依法必须招标核准金额

重要

材料

全部

64



核准

合同估算金额低于依法必须招标核准金额

其他







核准意见说明:





无。  

注意事项:

1根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0号),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

2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将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在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ggzyfw.beijing.gov.cn)上全过程公开。

3招标方案核准意见在本项目实施全过程有效。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已经核准的招标方案的,应当报我委重新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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