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文件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系统执法检查工作实际,特制定2026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如下:
一、主要执法领域
(一)投资项目执法领域
1.对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检查。
检查主体、检查对象、检查方式和检查比例:区发展改革委对2025年审批的项目,通过非现场或者现场检查方式开展全覆盖检查。
检查项目:见行政检查单。
检查频次:一般不超过一次,有特殊规定或要求的除外。
主要检查内容:是否依法取得项目审批文件及是否对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是否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是否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是否擅自增加投资概算;是否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是否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是否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是否通过在线平台如实填报项目基本信息。
2.对内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的检查。
检查主体、检查对象和检查方式:区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权限,对2025年核准和备案的项目,通过非现场或者现场检查方式开展检查。
检查项目:见行政检查单。
检查比例和频次: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改革部门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发改规〔2023〕3号)的相关规定,对信用等级为A的企业的投资项目,区级按照50%的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开展一次检查;对信用等级为B的企业的投资项目开展一次全覆盖检查;对信用等级为C和D的企业的投资项目开展两次全覆盖检查。
主要检查内容: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是否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及是否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是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是否依法将项目信息或备案变更信息告知备案机关或提供虚假信息。
实行核准或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是否存在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或备案;是否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或者报送虚假信息等。
3.对外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的检查。
检查主体、检查对象、检查方式和检查比例:区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权限,对2025年核准和备案的项目,通过非现场或者现场检查方式开展全覆盖检查。
检查项目:见行政检查单。
检查频次:一般不超过一次,有特殊规定或要求的除外。
主要检查内容为:企业是否依法办理核准备案手续,是否存在以分拆项目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或备案。
(二)招投标执法领域
检查主体、检查比例、检查对象和检查方式:区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权限,按照20%的比例,对2025年核准招标方案的项目,通过非现场或者现场检查方式进行抽查。
检查项目:见行政检查单。
检查频次:一般不超过一次,有特殊规定或要求的除外。
主要检查内容为:项目招标方案审批核准情况;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情况;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执行招标制度的情况。
(三)节能执法领域
1.对用能单位节能情况的检查。
对其他用能单位节能情况的检查。
检查主体、检查对象、检查方式和检查比例:区发展改革委对除市级重点用能单位外,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2000吨以上不满1万吨标煤的用能单位及全年电力能源消耗量500万千瓦时(含)以上的数据中心,通过非现场或者现场检查方式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
检查项目:见行政检查单。
检查频次:一般不超过一次,有特殊规定或要求的除外。
主要检查内容为:是否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效率是否低;是否存在使用明令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行为;是否存在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行为;落实国家和北京市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情况;是否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2.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情况的检查。
(1)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情况的检查。
检查主体、检查对象、检查方式和检查比例:区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权限,对2026年按规定应当开展节能审查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通过非现场或者现场检查方式开展全覆盖检查。
检查项目:见行政检查单。
检查频次:一般不超过一次,有特殊规定或要求的除外。
主要检查内容为: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在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组织开展节能审查验收,编制节能审查验收自查报告,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备查的行为;是否存在未经节能审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行为;是否存在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验收的行为。
(2)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检查。
检查主体、检查对象、检查方式和检查比例:区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权限,对2021年以来通过节能审查、已建成且稳定运行一年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通过非现场或者现场检查方式开展全覆盖检查。
检查项目:见行政检查单。
检查频次:一般不超过一次,有特殊规定或要求的除外。
主要检查内容为:是否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并通过节能审查;是否存在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行为;是否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
3.对节能服务机构的检查。
检查主体、检查对象、检查方式和检查比例:区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权限,对2025年开展能源审计、节能报告、节能审查验收报告编制及其他相关业务的节能服务机构,通过非现场或者现场检查方式开展全覆盖检查。
检查项目:见行政检查单。
检查频次:一般不超过一次,有特殊规定或要求的除外。
主要检查内容为:节能服务机构完成的能源审计报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节能审查验收报告等报告的真实性。
4.对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情况的检查。
检查主体、检查对象、检查方式和检查比例:区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权限,对2025年因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通过非现场或者现场检查方式开展全覆盖检查。
检查项目:见行政检查单。
检查频次:一般不超过一次,有特殊规定或要求的除外。
主要检查内容为:是否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情况;是否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在清洁生产审核中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是否有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行为。
(四)价格领域
对价格监测情况的检查。
检查主体、检查对象、检查方式和检查比例:区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权限,对价格定点监测单位通过非现场或者现场检查方式开展全覆盖检查。对价格监测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拒绝配合或者拒绝提供信息的,随时发现随时检查。
检查项目:见行政检查单。
检查频次:一般不超过一次,有特殊规定或要求的除外。
主要检查内容:定点单位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价格监测信息行为;是否存在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行为;是否存在拒报或屡次迟报价格监测信息行为。价格监测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存在拒绝配合或者拒绝提供信息的行为。
(五)粮食领域
1.对政策性粮油储存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情况的检查。
检查主体、检查对象、检查方式和检查比例:区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权限,对政策性粮油储存企业通过非现场或者现场检查方式开展全覆盖检查。
检查项目:见行政检查单。
检查频次:一般不超过一次,有特殊规定或要求的除外。
主要检查内容:建立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情况;落实粮食仓储作业“十个严禁”执行情况;粮仓建筑和设备设施使用情况;熏蒸药剂管理、有限空间作业、外包作业人员管理和安全教育情况。
2.对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检查主体、检查对象、检查方式和检查比例:区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权限,对粮油纳统企业通过非现场或者现场检查方式开展全覆盖检查。
检查项目:见行政检查单。
检查频次:一般不超过一次,有特殊规定或要求的除外。
主要检查内容:粮油市场价格监测数据、粮食购销存统计月(年)报数据、粮油省际间流向月(年)报数据报送情况。
3.对地方政策性粮油日常任务的检查。
检查主体、检查对象、检查方式和检查比例:区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权限,对地方性政策性粮油储存企业通过非现场或者现场检查方式开展全覆盖检查。
检查项目:见行政检查单。
检查频次:一般不超过四次,有特殊规定或要求的除外。
主要检查内容:粮仓建筑和设备设施使用情况;粮食购销存统计月(年)报数据、粮油省际间流向月(年)报数据报送情况;粮食仓储粮情检测情况;政府储备粮承储单位超限装粮情况;仓库作业区、成品粮货位安全使用情况;库区视频监测情况;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情况;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情况;粮食储存企业(粮食经营者)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情况;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时虚报粮食收储数量情况;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情况;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情况。
(六)地方金融组织领域
1.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检查。
检查主体、检查对象和基数、检查方式和检查比例:区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权限,对注册地在石景山区的4家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非现场检查方式进行全覆盖检查。
检查项目:见行政检查单。
检查频次:一年一次。
主要检查内容:对小额贷款公司报告其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或报送有关材料或者有关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的检查;对小额贷款公司存在变更审批事项未按照规定报经审批的检查;对小额贷款公司禁止性行为的检查;对小额贷款公司报送有关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的检查;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范围、资金来源和贷款利率的检查;对小额贷款公司未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行为的检查;对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备案事项未按照规定报经备案的检查;对小额贷款公司自主选择权益行为的检查;对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集中度和贷款用途的检查;对小额贷款公司依法成立情况检查;对小额贷款公司放贷资金账户、催收程序和方式的检查;对小额贷款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的检查;对小额贷款公司采用虚假、欺诈、隐瞒、引人误解等方式开展营销宣传行为的检查;对超越经营范围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检查;对出租、出借或者变相出租、出借金融业务活动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审批文件行为的检查;对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集中度和贷款用途的检查。
2.对融资担保公司的检查。
检查主体、检查对象和基数、检查方式和检查比例:区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权限,对注册地在石景山区的2家融资担保公司,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全覆盖检查。
检查项目:见行政检查单。
检查频次:一年一次。
主要检查内容:按照规定提取相应准备金的检查;向消费者提示风险的检查;变更事项未按规定报经审批的检查;为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条件的检查;担保责任余额是否超过其净资产 10 倍的检查;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的检查;及时报告重大风险事件的检查;按要求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及业务开展情况的检查;保证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合法权益的检查;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变更后相关事项不符合监管规定的检查;拒绝执行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采取措施的检查;自有资金运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规定的检查;未遵守国家规定的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规则行为的检查;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的检查;超越经营范围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检查;对同一被担保人担保责任占比的检查;存在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的文件资料真实性的检查;拒绝、阻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检查;采用虚假、欺诈、引人误解等方式开展营销宣传的检查。
3.对交易场所的检查。
检查主体、检查对象和基数、检查方式和检查比例:区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权限,对注册地在石景山区的2家交易场所,通过现场检查方式按照50%的比例进行抽查,通过非现场检查方式进行全覆盖检查。
检查项目:见行政检查单。
检查频次:一年一次。
主要检查内容:对交易场所经营资质的检查;对交易场所经营情况的检查。
4.对商业保理公司的检查。
检查主体、检查对象和基数、检查方式和检查比例:区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权限,对注册地在石景山区的27家商业保理公司,通过现场检查方式按照18.52%的比例进行抽查,通过非现场检查方式按照55.56%的比例进行抽查。
检查项目:见行政检查单。
检查频次:一年一次。
主要检查内容:对商业保理公司经营资质的检查;对商业保理公司经营情况的检查。
5.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检查。
检查主体、检查对象和基数、检查方式和检查比例:区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权限,对注册地在石景山区的4家融资租赁公司,通过现场检查方式按照25%的比例进行抽查,通过非现场检查方式按照75%的比例进行抽查。
检查项目:见行政检查单。
检查频次:一年一次。
主要检查内容:对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资质的检查;对融资租赁公司经营情况的检查。
6.对典当行的检查。
检查主体、检查对象和基数、检查方式和检查比例:区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权限,对注册地在石景山区的11家典当行,通过现场检查方式按照55.54%的比例进行抽查,通过非现场检查方式按照81.82%的比例进行抽查。
检查项目:见行政检查单。
检查频次:一年一次。
主要检查内容:对典当行经营资质的检查;对典当行经营情况的检查。
二、工作要求
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部署要求,高度重视并认真组织年度行政检查计划的实施。要科学统筹检查安排,从严控制检查总量,合理界定检查对象,全面落实“无事不扰”原则,聚焦企业高风险违规事项和群众关注的问题,提升执法任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坚决杜绝随意检查、重复检查等干扰企业正常经营的行为。要全面规范检查程序与行为,深化推行“扫码检查”模式,强化计划执行的严肃性,推进行政检查全流程管理。持续深化以“信用+风险”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切实提升监管效能。同时,要坚持廉洁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执行“五个严禁”“八个不得”等纪律规定,加强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对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零容忍”严肃查处,不断优化执法环境,服务高质量发展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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