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对限期内未申请补办校验手续的医疗机构(名单见附件)依法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特此公告
北京市石景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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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对限期内未申请补办校验手续的医疗机构(名单见附件)依法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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