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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

关于李玥家庭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日期:2026-08-19 14:00     来源: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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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SJS-XZ-002      

备案编号:GLH081201205

承租家庭成员: 李  玥  身份证号: 1101***********349

承租家庭成员: 王  勇  身份证号: 2114***********01X

承租家庭成员: 王译晨  身份证号: 2114***********024

经查,你家庭成员存在如下违约事实:2022年1月11日因你家庭自愿终止资格,不符合承租条件;自2021年2月至今未缴纳房屋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情况。

上述事实有《自愿终止保障性住房资格申请书》、《公租房项目租金催缴通知单》等证据为证。

你家庭成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第三条第(一)、(二)款及第八条第(一)、(二)款的合同约定,依据《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第三条第(三)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六)款第8项及《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要求你家庭补交所欠租金,办理退房手续。现责令你家庭成员:一、2026年8月24日前,将所欠房款交至北京保障房中心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账号:0109 0520 5001 2011 1031 396账户名称:北京保障房中心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北京银行总行营业部)。需缴纳金额如下:2020年12月25日至2022年2月24日合同期内14个月的租金,每月2009.20元,共计28128.80元及违约金(至2026年6月24日,按每日月租金的万分之三计收)15530.71元,合计43659.51元;缴纳2022年2月25日至2022年4月24日两个月过渡期租金(按照同区域、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标准计收),每月2812.88元,合计5625.76元;缴纳2022年4月25日至2026年7月24日共计51个月占用期租金(按合同约定租金的2倍计收),每月4018.40元,合计204938.40元。以上三项共计254223.67元(上述费用计算至2026年7月24日,实际结算费用以办理腾退手续当日,按以上计算规则核算结果为准)。二、合同解除,2026年8月24日前办理退房手续,将所承租的公租房恢复原状后,连同房屋附属物品交还至公租房管理服务站。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北京市石景山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

2026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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