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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燕燕:
您不服被申请人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6月15日作出的不立案告知,于2026年6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复议机关多次向您邮寄《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被退回,且多次拨打电话未接通,现向您公告送达:石政复〔2026〕360号《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申请人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6月15日通过12315平台作出的不立案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上述《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已送达。
二〇二六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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