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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2. [发文机构]
  3. [实施日期] 2026-02-05
  4. [成文日期] 2026-02-05
  5. [发文字号]
  6. [废止日期]
  7. [发布日期] 2026-02-05
  8. [有效性] 现行有效

中关村科技园区石景山园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石景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开展新建高质量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申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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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根据《石景山区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石园科发〔2024〕8号)(以下简称《措施》),现开展支持新建高质量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1.符合区域高精尖产业方向的企业或机构,在我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石景山区联合惩戒“黑名单”。

2.申报支持的新建科技企业孵化器需为具备硬科技创新策源、颠覆性科技成果转化、高成长科技企业孵化、全要素资源整合能力的高质量孵化器,应满足以下条件:

(1)孵化运营机构在品牌影响力、专业孵化能力、孵化人才、孵化面积、整合资源、孵化成效等多方面具备一定的综合能力与投入成效,在孵化产业领域具有一定的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自筹资金、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自筹资金不低于政策资金支持金额;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2)由国内外优秀孵化人才团队牵头设立,核心成员具有跨国公司、领军企业、投融资机构等工作经历及项目管理、供应链管理等从业经验。

(3)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在人员聘用、薪酬制定、经营管理、投资决策等方面具有充分的自主权。

(4)搭建开放共享的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提供技术研发、概念验证、小试中试、检验检测等服务。与领军企业、高校院所、服务机构等紧密合作,开展高水平的创业辅导、早期投资、产业链供应链对接、国际市场拓展等服务,相关服务能力突出的,可适当放宽对专业技术服务平台的要求。

(5)已培育或储备优质科技型企业和团队不少于10家(个),能够推动企业“升规升强”,能够带动相关领域创新资源集聚,促进园区创新创业环境优化提升。

(6)具有健全完善项目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在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和经费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不得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经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3.支持标杆孵化器持续发挥优势,提升在专业垂直领域的孵化能级,不断加强资源导入和硬科技高精尖企业集聚,形成资源共享、服务互联、成果转化的“孵化+加速+产业化”接力机制。一是在市级标杆孵化器专项资金支持期限结束后,延伸最多三年给予支持。二是在原有服务的面积基础上,另外新拓展的载体空间建设孵化器,给予最多三年支持。

4.低效楼宇改造项目须符合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腾退低效产业空间改造利用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中对低效楼宇改造项目的支持类型、支持条件等要求。

二、支持标准

1.根据孵化器建设运营机构在品牌影响力、专业孵化能力、孵化人才、孵化面积、整合资源、孵化成效等多方面的综合能力与投入成效,经评审,择优给予三年支持,支持总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第一年给予不超过1400万元前置资金支持,第二、三年根据上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每年给予不超过800万元资金支持。

2.标杆型孵化器在市级资金支持期限结束后,经市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根据服务成效,经考核评审,每年给予不超过600万元资金支持,最多不超过三年。对其新拓展空间给予三年支持,支持总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第一年给予不超过800万元前置资金支持,第二、三年每年给予不超过600万元资金支持。

3.对获得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的低效楼宇改造项目,按照不超过市级支持年度实际到位资金30%予以补助,最高1500万元。

4.支持资金用于实验设施购置、租赁、运行维护,运营管理,人员支出,信息系统建设维护,创业辅导、资源对接活动举办等。

5.本条与《措施》其它条款在同一年度内不重复支持。本条(一)(二)(三)款在同一年度内从优不重复支持。

三、申报材料

(一)基本信息材料

1.《石景山区新建高质量科技孵化器项目申报书》;(word版和PDF盖章扫描版)(见附件2-1)

2.运营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银行出具的《开户许可证》(基本存款账户)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加盖公章的清晰PDF扫描件)。

(二)申报材料(根据孵化器成立时间及实际情况填报)

1.孵化器运营机构设置与职能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2.孵化器运营机构2024年、2025年度《审计报告》或《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纳税申报表》等及完税证明;

3.孵化器资质证明材料。提供政府部门授予的资质、荣誉、特色称号等照片、公示文件或截图等复印件材料;

4.孵化场地面积证明文件:自有产权证明须提供产权证复印件;受托管理须提供受托管理合同及产权证复印件;租赁需提供租赁场地合同复印件及产权证复印件;

5.在孵企业数量证明材料。提供上年度孵化企业名单,和相应的企业的入驻合同或孵化协议;(见附表2-2)

6.孵化器自有或可联动基金情况证明材料。提供可支配基金的相关协议等材料;

7.孵化器专业平台服务情况证明材料。提供专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相应的协议、或授牌、或建设文件、或批文等证明,服务案例证明文件;

8.孵化器专业服务人员情况证明材料。提供上年度专业服务人员名单及相应的社保记录、人员学历及资质证明。社保需提供1-12月的整年的记录;(见附表2-3)

9.孵化器创业导师及技术专家证明材料。提供聘用研发辅助人员和技术咨询专家名单,和相应聘书或与孵化器签约协议及服务情况证明材料;(见附表2-4)

10.孵化器企业入孵条件及毕业条件的相关文件复印件;在孵企业资质证明材料。提供在孵企业获得国家小巨人、市级专精特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等资质证明(如证书、公示、公开渠道截图等,需体现获得认定的时间);

11.举办资源对接活动证明材料。提供上年度相关活动清单,及相应证明材料(通知、签到表、照片、新闻稿等)或为企业提供该类服务的相关合同、协议、服务产品等证明材料;(见附表2-5)

12.提供上年度获得投融资入孵企业名单及相应的投融资合同或资金到位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见附表2-6)

13.在孵企业营收与研发费证明材料。提供在孵企业近两个年度《审计报告》或《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纳税申报表》、《研发费专项审计报告》等及完税证明;(见附表2-7)

14.提供上年度在孵企业中在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上市和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名单,及企业资质证明(官方渠道查询截图或文件等);提供政府部门、相关机构或协会公布的独角兽企业名单及资质证明(官方渠道查询截图或文件等);(见附表2-8)

15.承诺书。(见附件2-9)

(三)书面材料要求

书面材料一律采用A4纸双面打印,不同类型材料之间用彩页隔开,编写目录,胶装成册,一式6份,并在封面、盖章处、骑缝处等必要位置加盖公章。

四、征集时间

2026年度。

五、注意事项

(一)申报单位统一登录首都之窗政策兑现专区(https://zhengce.beijing.gov.cn/#/home),查看对应政策的受理条件和申报材料,线上填写申报信息,上传并提交申报材料;已通过线上审核的申报企业或机构,按照主管部门另行通知要求提交纸质版申报材料。

(二)请各申报单位如实填写信息,对于虚报、瞒报、伪造信息等问题,一经发现,将被纳入失信记录,影响下一步财政资金申请。

(二)申报材料应完整、清晰、规范,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将被视为无效申报。

六、联系方式

联系时间:工作日9:30-11:30,14:00-17:00

咨询电话: 010-8879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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