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部门 区医保局
为落实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扩大试点方案》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30号),积极稳妥推进长护险试点工作,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石景山区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细...
标题:石景山区长护险试点主题演讲比赛 发布单位:区医保局
  • 签约护理服务机构名单
  • 签约试点服务网点
  • 商保经办机构名单
  • 长期护理保险宣传折页
  • 社区办事专栏
  • 养老机构信息查询
  •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
  • 基本医疗费用申报

您有任何长护险方面的意见或建议,
欢迎留言给我们。

  • 您可以同商保经办机构反映,申请更换护理服务机构。
  • 护理服务机构应按照制定的《北京市石景山区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护理服务计划单》执行。
  • 您或护理服务人员向护理服务机构提交变更申请,护理服务机构审核通过后,从次日起按变更后的服务计划及标准提供服务,并向商保经办机构报备。由家政护理员(或亲属) 护理的重度失能人员,可自行变更服务计划,次月前向商保...
  • 不可以,居家护理是指由家政护理员(或亲属)加护理服务机构上门形式进行的护理。
  • 如果您失能状况发生变化,重新申请失能评估后。复评通过,继续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复评未通过,终止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 如果您的居住地发生变更,请及时告知商保经办机构与为您提供的服务的护理服务机构。
  • 由申请人或护理服务人员向商保经办机构提交变更申请,商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从次日起按变更后的服务方式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 您若因病住院,应及时通知知商保经办机构与为您提供护理服务的护理服务机构,暂停护理服务。
  • 您回家之后,先告知商保经办机构,并向原护理服务机构申请恢复服务。恢复护理服务后,护理服务机构会继续为您提供服务。
  • 重度失能人员因病去世,丧失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资格,护理服务人员、亲属或家政护理员应及时向商保经办机构报备,护理 服务机构应即时终(中)止护理待遇。
  • 在护理服务机构享受符合规定的护理服务,每天支付标准为90元。
  • 在机构护理服务中发生的护理服务费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
  • 居家护理中由家政护理员(或亲属)提供符合规定的居家护理服务,每小时支付标准为60元,每月支付上限为30小时。
  • 居家护理中由家政护理员(或亲属)提供符合规定的居家护理服务,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
  • 由护理服务机构提供符合规定的机构上门护理服务费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支付20%。
  • 由护理服务机构提供符合规定的机构上门护理服务,每小时支付标准为90元,每月支付上限为30小时。
  • 商保经办机构根据考核情况按月与护理服务机构、重度失能人员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结算。
  • 如果当月居家护理任务完成30小时,则不影响享受当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若未完成,则按实际完成小时数进行支付。
  • 因病住院期间,暂停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 不影响。变更申请通过后,从次日起按变更后的服务方式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 不得弄虚作假、提供虚假病情材料;不得瞒报漏报谎报住院及去世信息;
  • 长期护理保险个人自付部分由商保经办机构代扣。
  • 不需要。但需要评估机构与《北京市石景山区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失能评估标准》进行比对,总分需低于40分(含)。
  • 可以。
  • 试点期间,在石景山区参保、居住地为北京市内非石景山区的重度失能人员,享受跨区域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 北京市石景山区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领导小组。
  • 护理服务机构每月10日前,向商保经办机构发起费用结算申请,提交结算相关材料: 费用结算清单、结算登记表、费用结算统计表、护理服务相关资料(服务计划单、服务执行单、服务评价单)。
  • 身份核实:在护理服务机构享受护理服务的重度失能人员是否为失能评估确认的同一人;审核失能人员是否为康复、欠费、住 院、死亡、社保关系转出或发生其他导致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中(终)止的情况;
  • 受理人员受理相关结算材料,并对结算材料进行审核;结算初审人员结合日常巡查情况对护理服务执行情况、发生的护理费用进行初审;
  • 每月1日至10日的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顺延)
  • 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期间,商保经办机构为泰康养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爱心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采用委托第三方参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经办管理模式,将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经办管理业务委托给商业保险公司,实施协议管理。
  • 建立对护理服务机构的考核办法,建立护理服务质量评价机制、运行分析和日常巡查等管理制度,通过信息网络系统、随机抽查 寻访、满意度调查等手段,加大对护理服务情况的跟踪管理。
  • 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咨询,服务质量监督与管理;公开遴选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机构并签订服务协议,且负责服务机构费用审核、结算与支付;
  • 未履行长期护理保险法定职责的;克扣或拒不按时支付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
  • 根据国家有关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与护理服务机构集体谈判协商机制,依法签订并履行服务协议;
  • 评估员是依据评估对象申请而具体实施评估的人员。应具有养老服务、照护服务、康复照料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之一,或者具有医学、护理学学历背景之一。经区民政局组织培训且考试合格。
  • 评估机构是本市依法独立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具有独立开展评估工作所需的相关专业人员、办公场所、服务设施。
  • 评估人员使用《北京市石景山区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失能评估标准》为标准进行现场评估,经过相关程序得出评估结论。
  • 每次评估由评估机构派出2名评估人员,其中1人须具备医疗、护理或康复专业背景。
  • 石景山区民政局
  • 机构类型应为区内具有资质的护理院、 护理站、养老院、照料中心、社区护理服务机构等;遵守国家有关养老服务管理、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有健全和完善的服务管理制度;
  • 护理服务机构按照与商保经办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履行责任和权利,为保障对象提供护理服务;重度失能人员或法定代理人自主选择 护理服务机构,接受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护理服务费实行联网结算。应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的费...
  • 《北京市石景山区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定点服务机构申请书》;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正、副本复印件;养老机构提供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副本及正、副本复印件;其他机构应提供北京市/区市场...
  • 提出申请的护理院、养老机构等将书面材料交商保经办机构,商保经办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综合考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业务需要,根据机构规模、服务能力、护理质量、价格标准等情况合理确定。...
  • 护理服务机构拆分、合并或机构性质等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变更的,护理服务机构 应自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批准文件,向商保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并重新签订服务协议。
  • 负责居家和机构护理服务项目的操作和执行;负责填写和上交护理执行记录;负责预约下次上门服务工作;负责征集和反馈被服务人的服务需求。
  • 提供护理服务的机构服务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劳动年龄以内,在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并发放工资,取得养老护理行业培训证书或护士执业证;
  • 服务前须向家属了解或简单检查重度失能人员身体情况,严格按照服务项目进行服务。在操作过程中,如发现重度失能人员身体情况不适,需暂停服务,并给予相应的处理;
  • 向服务对象解释原因,商保经办机构提供协议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名单,让服务对象重新选取适合自己的护理服务机构。
  • 应与服务对象签约的商保经办机构核实确认。
  • 未核验参保人员身份,造成被他人冒名顶替的,或将不符合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纳入服务范围的;违规收费的。包括重复收费、分解项目收费、超物价标准收费、串换服务项目及违反原则不合理收费等;
  • 护理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护理服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应急能力。
  • 1次评估派单仅分派1名评估人员上门进行评估;2名评估人员到养老机构内为入住老年人进行评估,但分开开展评估工作。
  • 商保经办机构未按服务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从而骗取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出的,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经核查属实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签订的服务协议,给予警示约谈、限期整改、暂停拨付、直至解除协议...
  • 协助制定服务项目、服务计划;完成 服务项目任务;负责接收和派送服务人员上门服务;负责进行申请人服务项目的预约;负责护理服务人员的管理和服务质量的考核工作, 监督护理服务人员根据护理服务项目规范要求 进行服务;定...
  • 护理服务机构未按服务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参保人员可以向商保经办机构举报,经核查属实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且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给予取缔定点服务机构资质。
  • 参保人如出现弄虚作假、提供虚假病情材料、瞒报漏报谎报住院信息等违反长期护理保险基金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经商保经办机构核查属实的,由相关行政部门给予追回长期护理保险违规费用,情节严重的给予暂停享受长期护...
  • 重度失能人员或其他人员在接受评估、护理服务过程中,存在骗取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及其他违法行为,造成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损失的,区医保局将向其追回相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对于护理服务机构通过不合理护理行 为、虚构护理服务或其他方式骗取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出的,商保经办机构应当依据签订的服务协议,给予警示约谈、限期整改、暂停拨付、暂停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直至解除协议。
  • 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党中央、国务院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
  • 石景山区范围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暂不含学生、儿童)。
  • 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经医疗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重度失能人员,可按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 扩大试点阶段筹资标准暂定为180元/人/年。
  • 每年10月-12月为集中参保期,缴纳下一年度的长期护理保险费。每年1月-9月为零散参保期,缴纳当年度的长期护理保险费。
  • 零散参保期人员为集中参保期未扣款成功的参保人员和首次参保的参保人员。
  • 城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费按年缴纳,由单位和个人共同分担。城镇职工单位缴费部分(90元/人/年)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划转,个人缴费部分(90 元/人/年) 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代扣代缴。
  • 由于长期护理保险的对象是重度失能人员,因此需要对其失能程度、疾病状况、照护情况等进行评估确定其评估等级是否可以享受长期护理保险。
  • 机构护理是指在养老服务机构等各类定点协议管理的护理服务机构内接受护理;机构上门护理是指护理服务机构安排护理人员以上门的形式进行护理;
  • 石景山区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主要以护理服务保障的形式提供,其主要内容包括:清洁照料、饮食照料、排泄照料、卧位与安全照料、病情观察、康复护理等日常基本生活护理 和与日常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
  • 应当由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手机APP、微信小程序等向政府委托的商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也可持有效身份证到居住地商保经办机构受理点提出申请。
  • 办理申请时,需要您填写书面申请书,并特别注意以下事项:确保您的姓名、身份证号、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填写无错误;选择您所办理的服务方式。
  •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受理窗口当场受理;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受理窗口也会将结果当场告知您。
  • 可以,凡由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相关待遇,需出示《北京市石景山区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待遇申请授权委托书》。
  • 未在石景山区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未在石景山区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申报材料不全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 使用《北京市石景山区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失能评估标准》进行评估。
  • 《北京市石景山区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失能评估标准》评分≤40,确定为重度失能。
  • 您可通过电话预约、向户籍所在地的 街道受理窗口或者向商保经办机构服务网点提出申请,街道受理窗口通过电话、商保经办机构通过评估APP协助参保人向评估机构进行失 能评估预约。入住养老机构的参保人,可由养老服务机构代为...
  • 自评估机构受理您的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门评估。
  • 失能评估工作由评估机构的2名评估人员完成,评估时,请您如实回答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并配合评估人员完成评估。
  • 进行失能评估时原则上应有评估对象的委托代理人或监护人在场,并配合评估员顺利完成评估。
  • 失能评估过程涉及的信息,均为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评估机构和个人不得泄露或违法查询、使用您的信息。
  • 评估机构受理您的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北京市石景山区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失能评估标准》结论,由两位评估人员同时签字确认,盖评估机构公章。按照参保人地址送达纸质《北京市石景山区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
  • 您可自收到《北京市石景山区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失能评估标准》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原评估机构提出复查申请。
  • 对失能复评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本区民政局提出异议处理。5个工作日后提出异议的,区民政局不再受理。
  • 评估费用由申请人自理,收费标准参照《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京民养老发〔2019〕42号)之规定。
  • 标准为上门入户失能评估60—80元/人次,评估机构内评估 40—50元/人次。因评估机构距离入户之间路途较远产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由申请者与评估机构协商确定。
  • 申请失能复评的,可以选择在机构内复评或上门复评,选择在评估机构内进行复评的,不收取费用;选择上门评估的,评估机构只得按指导价格收取60—80 元。超出复评申请期限的而要求复评的,各评估机构要向申请人解释好相关政策...
  • 是的,商保经办机构根据《护理培训手册》组织培训。
  • 您可以通过商保经办机构,与护理服务机构取得联系。
  • 护理服务机构会根据您身体的实际状况,开展护理需求评估,和您协商确定适合的服务内容。
  • 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受到各级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的处罚(处理)不满2年的;提供虚假材料的;其他不适宜受理的情形。
  • 生活照料服务项目包括:擦浴、沐浴、 面部清洁、洗手、洗足、洗头、口腔清洁、会阴清洁、协助进食和饮水、排泄照护及指导、更衣照护及指导、协助如厕及指导、整理床单位、剪指(趾)甲;
  • 是的,制定护理服务计划需当面同您或家属协商。
  • 根据规定,护理服务必须按护理服务计划进行,如未制定护理服务计划,您可以要求护理服务机构为您制定护理服务计划或向商保经办机构反映。
  • 您可直接向护理服务机构提出,要求护理服务机构按计划提供服务,如护理服务机构仍不按计划提供服务,您可以向商保经办机构反映。
客服信箱:sjsxxgkb@bjsjs.gov.cn 政务服务热线: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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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石景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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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北京市石景山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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