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先上岗、再考证”的准入类职业资格,高校毕业生在取得职业资格之前主要从事辅助性工作。尚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不宜独立承担一门课的讲授任务或幼儿园带班任务。尚未取得护士执业资格的,可以先从事医疗护理员工作,但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不得独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开具兽药处方。
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符合教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和资格认定要求的高校毕业生,可以先上岗再考试。护士、渔业船员、执业兽医、演出经纪人员、专利代理师等5项准入类职业资格,凡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可以先上岗再考试。用人单位在2020年12月31日前招聘高校毕业生的,不得将取得上述职业资格作为限制性条件。
服务机构应如实诊断工伤伤情,甄别工伤伤情与非工伤伤情,并应当依法依规开具处方,因工伤治疗需要为工伤职工出院带药量或门(急)诊开药量一般不超过4周。
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单位行政部门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车船费自理。 女职工的公婆死亡时和男职工的岳父母死亡时,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可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
自2022年5月1日起,市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一)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均位于通州区,注册资本在壹仟万美元以上或者相当于壹仟万美元以上(含壹仟万美元或者相当于壹仟万美元)的,外国及港澳台投资者单独或者与中央、市属单位共同设立的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二)市属事业单位、在市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三)军队驻京军级以上(含军级)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四)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区(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一)市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以外的,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位于本辖区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二)用人单位所在地位于本辖区的中央或者区属事业单位、在中央或者区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三)军队驻本辖区师级以下(含师级)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应按上述条款规定执行。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1)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 (2)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3)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上述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1、加班加点工资支付 <1>标准工时制加班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①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②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③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资: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其工资;劳动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第①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第③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3>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加班工资: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不适用《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4>计件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工资。 2、加班加点工资的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 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 (月计薪天数 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 12月=21.75天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石景山区政府”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