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该婚姻登记处职能范围;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生日当天可以受理;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6.双方自愿结婚。
所需资料
1.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因故不能出具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2.当事人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
3.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机关核查信息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4.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5.现役军人除居民身份证外,需提供军人证件(军官证等)及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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