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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北京市石景山区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北京市石景山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简称区住房城市建设委)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北京市石景山区住房保障办公室(简称区住房保障办)、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简称区政府房屋征收办)牌子。
第三条 区住房城市建设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市委、区委有关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市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编制本区住房和城市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保障本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管理制度;落实本市棚户区改造政策;负责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房源分配的协调、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住房保障对象的资格审查和备案管理并开展相关政策宣传。
(三)承担推进本区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落实住房制度改革相关政策;指导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工作;负责公有住房出售、集资合作建房、住房分配货币化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区重大项目的牵头、推进;组织年度重大项目的计划编制、协调调度工作;为重大项目主责单位和建设单位提供服务。
(五)承担本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承担本区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计划、协调、调度、监管责任;负责新建、改建住宅小区项目建设方案备案以及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推进危旧房改造、自然村改造和古都风貌保护的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六)承担本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推动建筑行业发展的责任;依据市区分工,负责本区建筑市场主体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负责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
(七)承担本区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的责任;宣传贯彻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牵头制定施工工地扬尘控制规范;参与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承担石景山区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八)承担本区建筑节能和行业科技发展的责任;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国家和地方标准,推进住房和城市建设科技进步和成果转化;负责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墙体材料革新和散装水泥发展和管理工作。
(九)承担本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的责任;研究拟订房地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房地产开发、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及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监督管理;负责房产实测绘成果审核;按照市区分工,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管理。
(十)承担本区城镇房屋管理的责任;负责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的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协调危险房屋的排险解危工作,协调有关房屋防汛工作;负责物业服务的监督管理;督促、协调落实私房政策;负责本区出租房屋管理工作;负责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
(十一)承担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工作。
(十二)协助市级部门落实本市住房和城市建设领域人才建设规划,协助市级部门做好建筑业与房地产业各类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及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区住房保障办)应进一步强化住房保障职能,加快完善租购并举的住房保障体系。
(十五)与区交通委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有关职责分工;区住房城市建设委负责城市道路、交通枢纽场站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质量安全监督等工作;区交通委负责城市道路、交通枢纽场站建设项目的组织推进工作;区住房城市建设委按照市、区两级职责分工,完成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区交通委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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