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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根据自身需求自行选择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的十个远郊管理部、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及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代办点办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1)未缴存住房公积金;(2)虽缴存,但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不符合要求;(3)在本市有2套及以上住房;(4)全国范围内有2笔及以上公积金贷款记录(含政策性贴息贷款);(5)所购住房有纠纷或经查封的;(6)不能提供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有效担保方式;(7)非购房人不能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如子女购房,不能由父母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借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1.借款申请人申请时应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含)以上且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前曾经缴存过住房公积金;2.借款申请人须具有北京市购房资格;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付所购住房的房款;3.借款申请人夫妻名下没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政策性贴息贷款);4.借款申请人夫妻名下已有的公积金贷款记录及本市住房情况,分别对应以下政策:(1)适用于首套房贷款政策:全国范围内无公积金贷款记录(含政策性贴息贷款,下同)且在本市无住房。(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适用于二套房贷款政策:①全国范围内仅有1笔公积金贷款记录;②在本市仅有1套住房;③全国范围内有1笔公积金贷款记录,在本市有1套住房。(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予贷款:①在本市有2套及以上住房;②全国范围内有2笔及以上公积金贷款记录。同时,对于离婚日期为2017年3月24日(含)以后的借款申请人,在离婚一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按二套房贷款政策执行。
下列七种情况可申请办理个人信息变更: (1)住房公积金系统中记录的个人姓名、证件类型或身份证件号码与实际不一致; (2)住房公积金系统中记录的住房地址、住房支出金额等房屋信息与实际不一致; (3)住房公积金系统中记录的提取限额与住房实际支出不一致; (4)离婚后解除住房公积金系统中双方的配偶关系关联; (5)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信息,包括:变更联名卡卡号、重置住房公积金查询密码、终止联名卡制卡流程、联名卡恢复; (6)变更约定提取日、变更约定提取周期、停止约定提取; (7)住房公积金系统中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政治面貌、户籍所在地、籍贯、婚姻状况、执业资格、参加工作时间、学历、学位、毕业学校、职业、职务、职称、户口类型、家庭月收入、家庭地址、家庭邮编、电子信箱、固定电话号码、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不正确或不完整。 有两种方式可以办理个人信息变更: 第一种方式为通过住房公积金业务柜台办理。 本人办理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根据变更内容提供相应材料,按要求填写《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住房公积金表501),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任意管理部或受托银行代办点办理,其中:变更个人姓名或身份证件号码时,《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住房公积金表501)应加盖单位印章,能够提供在公安机关变更姓名或身份证件号码材料的(如记载变更信息的户口本、公安机关盖章的变更记录)可以不加盖单位印章。其他信息变更无需盖章。 单位经办人办理的,除了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住房公积金表501)加盖单位印章,并由变更人本人在“个人住房信息核查授权、承诺书”申请人处签字。 第二种方式为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办理。 个人办理变更住房公积金系统中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政治面貌、户籍所在地、籍贯、执业资格、参加工作时间、学历、学位、毕业学校、职业、职务、职称、户口类型、家庭月收入、家庭地址、家庭邮编、电子信箱、固定电话号码、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不正确或不完整。可登录北京住房公积金网(gjj.beijing.gov.cn),点击右侧“个人网上业务平台”,进入“个人网上业务平台(北京中心)”,登录北京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提示:如果未在北京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注册的用户,请您先完成注册后再登录) ,点击页面上方的“个人信息”,进入个人信息页面,在“辅助信息”部分,输入或选择变更后的信息,点击页面下方的“提交”,阅读弹出的提示后点击“确定”,系统显示“业务办理完成”,变更内容即时生效。 注意:修改手机号码时系统将向原手机号码发送验证码,验证无误后方可修改。
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因婚姻变动分割提取原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按照法院判决或双方协议提取对方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可通过以下两种办理方式: 第一种方式为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申请,到住房公积金柜台办理。 第一步,登录系统。 登录北京住房公积金网(gjj.beijing.gov.cn),点击首页右侧“个人网上业务平台”,选择“个人网上业务平台(北京中心)”,认真阅读登录提示后,点击【北京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登录】。选择“账号登录”或“短信登录”两种方式登录北京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未在北京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注册的用户,先完成注册后再登录。) 第二步,选择提取事项,录入提取信息。 点击页面左侧“我要提取-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在新事项申请列表中点击“9.因婚姻关系提取”,进入事项申请页面。 在“基本信息”栏目下系统自动反显用户基本信息,点击“民政校验”,系统通过北京市民政系统进行校验,有记录的选择一条记录系统自动回填;无记录的,录入相关信息。 在“离婚分割账户相关信息”栏目下,选择分割依据,包括“经法院判决离婚”和“协议离婚”,并录入分割金额。分割依据选择“经法院判决离婚”的,需上传“法院判决书”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原件影像;选择“协议离婚的”,需上传“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原件影像。 第三步,个人授权、承诺。 阅读并勾选确认《个人信息核查授权、承诺书》,点击“提交”,系统显示提交成功。 第四步,提交申请,打印回单。 在提交成功页面,点击“打印回单”,打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凭证回单》,如需查询业务办理机构,点击“经办网点”,点击“确定”,提取申请完成。 第五步,住房公积金柜台审核办理。 本人办理:申请人本人携带《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凭证回单》一份、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或人脸识别)、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原件(双方协议离婚的)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原件及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法院判决离婚的),选择任意的管理部及受托银行代办点现场办理。 经办人办理:经办人携带经办人本人身份证(或人脸识别)及上述材料选择任意的管理部及受托银行代办点办理。 第二种方式为通过住房公积金业务柜台办理。 申请人或单位经办人持下列材料原件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的任意管理部或受托银行代办点办理。 提取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为:(1)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或人脸识别);(2)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原件及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法院判决离婚的)、离婚证原件(双方协议离婚的)、离婚协议书原件(双方协议离婚的);(3)提取申请人已填写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授权、承诺书》(单位经办人办理的需提供);(4)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或人脸识别)(单位经办人办理的需提供)。
单位通过网上业务系统为职工办理补缴分两种情况:按月补缴和差额补缴。 (1)按月补缴。 单位未按时为部分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办理按月补缴。操作步骤如下:登录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后,点击页面左侧菜单栏“公积金”,再选择“汇补缴”中的“补缴”,点击页面中间位置“编辑补缴清册”。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补缴: 方式一:逐人补缴。 点击“添加补缴人员”,在“录入补缴信息”页面录入补缴人员信息后,点击“查询”,在“补缴类型”中选择“按月补缴”,选择“补缴起始年月”和“补缴终止年月”,下方的“补缴金额合计”自动显示,点击“确定”-“保存”-“确定”。如继续添加人员可重复以上操作,全部补缴人员录入完成后,点击“确认申报补缴清册”,补缴申报完成。 方式二:批量补缴。 点击“导出模板”,在导出的Excel表中编辑完成补缴人员信息(“证件类型”需按导出的Excel表中的提示信息以01、02形式录入,不能录入汉字),编辑完成后保存。再次进入“编辑补缴清册”栏目中,点击“导入(补缴)清册”,选择已编辑完成的补缴人员表格,点击“提交”,如系统提示有错误信息,可双击错误信息条目进行修改。完成补缴人员批量导入后,点击“确认申报补缴清册”,补缴申报完成。 (2)差额补缴。 单位若出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错误,未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办理差额补缴。 第一步,调整职工缴存基数。单位首先可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将职工的缴存基数调整正确(除办理跨年清册核定外,单位可在一个公积金年度内,通过网上业务系统为职工调整一次缴存基数。) 第二步:编辑补缴清册。 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办理的具体流程可参见以上“按月补缴”。选择“补缴类型”时应选择“差额补缴”。 注:单位在网上业务系统申报补缴时,应按住房公积金年度分别申报。例如:单位经办人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为某职工补缴2018年7月至2020年3月住房公积金时,因涉及跨年清册时职工基数调整,所以应按2018年7月-2019年6月、2019年7月-2020年3月录入两条补缴记录,不能按2018年7月至2020年3月录入一条补缴记录。
根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交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
职工如已办理非销户提取业务但没有办理约定提取,该提取事项有效且有剩余提取额度时,可登录个人网上业务平台,点击“我要提取-提取住房公积金-已申请提取事项管理-约定提取管理”办理约定提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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