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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北京市石景山区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北京市石景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简称区卫生健康委)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北京市石景山区疾病预防控制局(简称区疾控局)牌子。
第三条 将区卫生健康委的组织协调落实国家和本市、本区关于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等职责划入北京市石景山区民政局(简称区民政局)。
第四条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市委、区委有关工作要求,把坚持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规划和协调本区卫生健康服务资源配置,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区卫生健康发展规划。协调推进并组织实施卫生健康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二)组织协调推进落实本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研究拟订本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及具体举措。统筹推进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落实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推进卫生健康服务多元化、多样化。组织落实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有关政策。
(三)负责本区医疗卫生行业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疗、康复、护理服务和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康复、护理、公共卫生等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承担本区无偿献血、医疗用血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医务人员执业管理规定。推进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工作。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四)负责本区中医和中西医结合工作。规划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能力,营造文化氛围,促进产业发展。
(五)负责本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免疫规划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各项举措。统筹协调本区传染病疫情应对工作。组织实施重大疾病、慢性病防控管理政策措施、标准、规范。负责健全本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体系和网络,推动本区公共卫生服务与医疗服务高效协同,组织开展公共卫生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控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审批和卫生监督工作。加强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建设。负责本区传染病防治、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和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督工作,依法组织查处违法行为。
(七)负责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和管理。制定本区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并开展演练,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负责本区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任务。
(八)贯彻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有关卫生健康方面的政策措施,组织推进本区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九)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组织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开展本区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等工作。组织开展本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十)负责本区出生人口监测工作。组织监测与生育相关的人口发展动态,提出发布本区人口生育安全预警建议。组织落实本市生育政策。
(十一)负责推进本区基层卫生、妇幼卫生、老年卫生、精神卫生的政策措施和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妇幼健康和老龄健康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推进落实基层运行机制和全科医师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健康促进行动。
(十二)推进落实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本区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负责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推进落实本区医疗卫生机构安全保卫工作措施、标准、规范并监督实施,协调指导本区医疗卫生机构安全保卫工作。
(十四)负责动物防疫、检疫、兽医医政和药政、动物产品安全等行政管理工作。统筹协调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置工作。
(十五)代管北京市石景山区医学会、北京市石景山区计划生育协会。
(十六)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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