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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落实国家、北京市关于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编制并组织实施本区中长期财政计划。参与制定重大经济决策和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对经济运行实施调控和综合平衡财力的建议。执行国家、市与区财政分配政策。完善区与街道的财政管理体制。
(二)承担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编制年度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按照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和决算负责审批各单位的年度预决算。
(三)负责非税收入分析。贯彻执行北京市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监督管理财政票据的使用情况。负责政府债务统计管理和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四)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国库业务,负责国库现金管理工作。
(五)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及北京市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区政府采购实施办法。提出政府采购年度预算编制建议。负责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构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汽车编制管理工作。
(六)制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七)依法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工作,收取区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
(八)负责管理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九)研究建立本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监督检查财税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研究提出财政收支管理中重大问题和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性建议。
(十)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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