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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标注资质异常”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4-08-01 09:18     来源: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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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景山区各有关建筑业企业:

  为切实加强我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后监管,进一步规范我区建筑市场秩序,促进我区建筑业企业持续满足相应资质核查标准,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监管系统异常预警功能的通知》(京建发〔2024〕80 号)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京建发〔2024〕238号)文件要求,石景山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决定自2024年8月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专项核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注册在石景山区的“标注资质异常”的建筑业企业,重点核查首次被标注资质异常后超过2个月未被取消标注的企业进行核查。(请企业自行登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查询企业资质证书是否被“标注资质异常”,石景山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将陆续通知“标注资质异常”企业提交核查材料。)
  二、核查时间及地点
  核查时间:2024年8月1日起—长期
  核查地点:石景山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建筑行业管理科(石景山区八角西街66号方地大厦8008)
  三、核查内容
  石景山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重点核查企业注册建造师是否满足相应资质标准条件。
  四、核查要求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需到石景山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建筑行业管理科接受核查。核查时请携带以下材料:
  1.企业需登录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四库一平台”),截图保存提交本企业注册建造师信息,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近一个月社保缴费证明(个人权益记录)原件和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见附件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代理人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5.《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见附件3);
  以上企业所提交的材料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企业,上述资料按以上顺序整理成册,咨询电话:68822882。
  五、核查方式
  1.石景山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核查企业的注册建造师是否满足相应资质等级标准。企业的注册建造师信息满足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我委不再通过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动态监管”系统)进行案卷填报。企业的注册建造师信息不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我委将建立资质不达标企业台账,同时通过“动态监管系统-动态核查-专项核查任务”进行案卷填报,并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整改期3个月,整改期间企业不得申请资质增项或升级,不能承揽新的工程。
  2.已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的企业请抓紧时间按照资质标准整改,石景山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同时把责改企业名单抄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3.整改期满后,石景山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通过“四库一平台”线上复核企业注册建造师信息。并依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本市建筑业资质审批监管系统异常预警企业整改期满后复查及资质撤回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21〕390号)要求,登录动态核查系统填写复查通知书、复查表、复查结论表并告知被核查企业。经复查注册建造师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企业方可申请资质升级、增项。
  六、结果处理
  石景山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经复查注册建造师信息仍不达标的,我委会按390号文要求,将拟撤回资质企业核查材料并撤销资质申请上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收到资料依法按程序做出撤回告知、决定。
  特此通知。 

 

 

 

  北京市石景山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
  202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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